其次,侦讯室的色彩和光线。我国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审讯室和看守所提讯室内色彩设计和采光并无统一规定。但从实践的情况来看,由于看守所相对较正规,并因关押对象的特殊性,其提讯室的内部色彩一般为素色,或由于看守所使用年限较长,其提讯室色质较暗或色彩退化;公安、检察机关的审讯室内部的色彩则与办公室的颜色相近,多为白色或浅色调,但由于大多数审讯室设在办公区第一层甚至地下层,室内光线较暗。侦讯室较暗的色彩或光线与侦讯室的功能和侦讯环境相协调,进一步增强了侦讯庄重和威严的氛围,容易使应讯者产生更多的压抑和紧张情绪。因此,侦讯室内色彩和光线之现状也非完全生成于自然,也有人为干预之痕迹。通过对它的调适和掌控,也可能成为一种权力传输的工具。
再次,侦讯室的结构。我国看守所的提讯室和公安、检察机关的部分审讯室进出口一般为特制铁门,较厚实和沉重,窗户由玻璃和铁栏组合而成,看守所提讯室内设置铁栅栏将监区与提讯区相隔。上述设施除有防止应讯者逃跑、攻击侦讯者等安全因素考虑外,与将应讯者作为心理暗示的犯罪者或社会不良人员有关。它可通过这种侦讯室特有的结构设计突出地展示国家对应讯者的威严和绝对的控制力,使其心存不安而服从于侦讯者及所代表的权威。因此,侦讯室的这种结构设计本身具有强烈的权力表达意涵。
(三)侦讯规范的权力表达系统
1.与侦讯有关的法律。法律本身是权力的产物,但又是一种权力的工具,以法律形式表达权力的意志和内涵则是它的工具性的体现。福柯指出:“在表现权力的印欧体系中,总是存在着紧密相连的两个方面、两种面目。一方面是法律的面目:权力通过义务、通过宣誓、通过契约、通过法律来束缚,另一方面,权力有神奇的功能、角色和效力;权力使人目眩眼花,使人固化。”[36]显然,权力的后一种表达是权力实际操作中权力各类符号所直接或间接表达的形式,与一国的历史、传统、文化有关。而前一种权力表达即法律表达,则是一种权力的共同表达形式,不仅存在于印欧体系,也存在于其他体系。
在侦讯的权力表达系统中,调整侦讯活动的法律同样属于这一系统的一部分。与侦讯语言一样,法律运用固化的语言表达侦讯的权力内涵。与侦讯语言不同的是,法律语言具有稳定性和表达权力的规范性及一定的技巧性。在我国,与侦讯有关的法律主要是刑事诉讼法。作为侦讯权力表达的工具之一,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最具代表性: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果从字面上理解,这一规定是为侦查人员获取口供而设定的嫌疑人应尽的回答和配合义务,没有顾及嫌疑人的实际利益和诸如无罪推定、刑事证明责任合理分配等正当程序要求,因而受到学界几乎一致的批判。但撇开该条规定的功利性和正当程序要求所存在的问题,它又是侦讯中一种典型的权力表达:侦讯人员不仅可以通过讯问表达国家固有的了解和掌控犯罪的权力,而且作为对这一权力表达的回应,应讯者应当回答即有回答义务,以维护这一权力表达的权威性。在具体回答中又要求如实回答以控制和把握回答的质量,取得侦讯权力表达的预期效果,体现权力表达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当然,侦讯的权力表达内涵是确定和具体的。为使权力表达不偏离正常轨道,体现权力表达的正当和适度,该条也明确将权力表达限于围绕探明案件事实,以期控制犯罪的最终权力意志范围。所以,有关嫌疑人对侦讯者提问负有回答义务的法律规定,既是侦讯实践的现实需要,又是侦讯者借以表达权力的一种法律工具。
2.与侦讯有关的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属于一项典型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一政策的属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实体属性。作为一项刑罚原则,将罪犯的“坦白”或“抗拒”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落实在具体的刑事处罚当中。二是程序属性。这项政策在刑事诉讼尤其在刑事侦讯中又是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一种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其他法律规范和政策所不及的作用。但作为一种手段运用的政策,由于其功利性本质、对犯罪嫌疑人基本诉讼权利的漠视以及所产生的法律技术障碍而广受批评。[37]鉴于这一政策在法理和现实中的困扰,我国大多数侦讯机关已将这一政策的文字标语从侦讯室墙上擦除。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从政策与权力关系的角度而言,它又是国家权力在刑事司法尤其在刑事侦讯中的一种表达形态。
“坦白从宽”意指犯罪嫌疑人要老实交待罪行,承认和服从权威,从而获得有权机关认可的优待;“抗拒从严”则指拒不交待罪行而推导的对国家权威的不尊重乃至藐视将遭受更重的权力压制和惩罚,从而维护国家的绝对权威和至上地位。因此,侦讯机关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宣讲,除了该政策运用的功利性考虑外,也在于从意志和意念上对权力的坚持,而非对权力的实质拥有。对于侦讯机关来讲,其只有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力,却无对坦白者从宽、抗拒者从严的权力,这一权力属于人民法院。但作为国家权力系统的一部分,侦讯者又可通过这一政策的途径表达这一权力。因而从权力表达的角度上讲,侦讯机关又实实在在地传递了这一权力意涵。由于这一政策是较充分、直接地表达权力的有用形式,在当今侦讯实践中,虽然出于侦讯方法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考虑,该项政策已不能在台面上推行,但在大多数侦讯机关的侦讯过程中,该项政策还在变通或间接地运用。[38]它作为侦讯者一种重要的权力暗示工具成为其推行侦讯的心理支点。
“一个人拥有资本的数量和类型决定了他在社会空间的位置,也就决定了他的权力。”[39]上述各类侦讯符号资本合理而有效的结合和运用显然有助于促进侦讯的权力表达及其权力被认同。这可看成是侦讯符号系统对侦讯权力表达所应有的作用。
然而,刑事侦讯的符号系统又属于一种反应式的符号系统。“人们这样做或那样做并不是由他们自己决定的,而是受文化支配的。”[40]文化对于侦讯符号系统的影响,我们可以列举刑事诉讼的内在目标、社会政策、社会环境、警察文化(个性、教育、素养)等因素来加以解释,但“科学的解释即是探求决定性的因素,探求因果关系,主动的变化因素和受动的变化因素之间的区别。”[41]在刑事侦讯中,影响刑事侦讯符号系统的决定性因素正是刑事侦讯所要表达的权力本身。这些符号系统的生成、积累及其正当性和权威性地位的取得与权力的存在及权力的属性是相适应的,而这些权力因素也是这里所指文化的一部分。例如,侦讯者语言的优势地位和权威性的取得,有赖于侦讯所要表达权力属性的支撑,因为“权力关系所强加的合法性越是强大,语言市场的价格塑形法则就越是有利于拥有语言资本最多的行动者,合法语言的使用越具有强制作用,语言市场越具有规范性,语言实践越是依照合法语言的标准,而且具有合法语言能力的人就越占据统治地位。”[42]侦讯权力表达内在要求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实际上增强了包括侦讯语言在内的权力符号之正当性和可接受性。[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