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讯过程中,伴随侦讯语言使用的手势和举止同样可以作为一种权力的符号,传递权力的信息。侦讯者的行为举止和手势可以分为命令式和请求式两种形式。[30]命令式的行为举止和手势,一般表现为家长式的、上级对下级、强者对弱者的习惯性举止和手势。这种行为举止和手势较为随意,具有干预性和征服力,不在乎应讯者的感受。如对应讯者指手画脚,在讯问室中急促来回踱步,有意敲打桌椅,迅速翻阅手中资料并制造响声等。这种命令式的行为举止和手势容易使应讯者对侦讯产生威严感甚至恐惧感,对于获取应讯者的口供比较有效,同时也直接和明了地表达了侦讯者的权威和地位。请求式的行为举止和手势则是一种协商式的、较为缓和的形式。这种侦讯方式对应讯者较为真诚和友好,侦讯者的举止稳重有度,手势得体,应讯者对讯问气氛的感受较为平和,心理障碍较少。在有的案件中,这种侦讯方式对获取应讯者的口供仍然有效,而且也未因其缓和的特点而削弱侦讯中的权力表达。
在侦讯实践中,侦讯行为对权力的表达既可通过对应讯者精神、心理的干预实现,也可通过对其身体的影响(物理影响)达成。如对应讯者使用手铐、脚镣,以坚实、封闭的座椅控制其人身自由;又如在讯问过程中对应讯者施暴(刑讯)等。这些措施或手段虽有其实际功效(有的在于控制应讯者,防止其逃跑或攻击侦讯者,有的则是为了获取应讯者的口供),但它们又恰是一种权力的符号。福柯曾指出,“如果酷刑在法律实践中根深蒂固,那是因为它能揭示真相和显示权力的运作。”[31]通过包括刑讯在内的物理象征性符号的运用,在获取嫌疑人口供的同时,侦讯者又有意地展示了一种权力的运作,尽管这种权力的表达是不适当的乃至是非法的。
制作侦讯笔录既是为固定证据而设,又是一种法定的侦讯行为,凸现侦讯机关对待侦讯的严肃态度,反映侦讯机关的威信和尊严。通过这一侦讯规范化的操作清晰地表达了侦讯者的权威、荣誉和对侦讯的控制力。应讯者在讯问笔录上的签字,是笔录合法有效的条件,也是对侦讯者侦讯行为的认可,进而是对侦讯者的权威和调查了解案情乃至控制犯罪权力的认同。从国家权力表达的层面上看无疑都具有象征意义。
3.侦讯者姿态、着装等。刑事侦讯的语言和行为系统相对而言是侦讯者可以借此达到侦讯目标(获取口供)的有效手段,同时因为它的方便、直接、明了且灵活的特征而成为侦讯中权力表达最普遍、最重要的符号形式。然而,侦讯的权力表达符号实际上是一个丰富多样的系统。“任何一种实施符号暴力的权力,即任何一种设法把意义强加于人、并通过掩盖作为自己力量的基础的权力关系而把意义合法地强加于人的权力,都把自己特定的符号力量附加到那些权力关系上。”[32]在刑事侦讯中,附加于权力关系上的特定的符号力量除了侦讯语言和行为外,也包括侦讯者所特有的姿态、着装等要素。
姿态是一个人的坐姿、站姿、行姿等外部特征的总称。姿态是人固化的行为特征,与其生活习惯、遗传、个性有关。但“人类的行为也是人的本质和文化影响的结果,出于人的本质的影响自是由于遗传性的传递,而文化的影响则不然。”[33]在特定的侦讯环境中,侦讯者的姿态也许不是个性化的表现,而更多是侦讯政治文化的产物。侦讯者坐姿、站姿端正,可认为是对侦讯者的纪律要求,也可看成是侦讯环境的严肃氛围使然,还可说明侦讯者是一个认真负责、心理素质过硬并对侦讯结果胸有成竹之人。但从侦讯者的身份特性所体现的侦讯属性和实现的目标来看,侦讯者的这一姿态通过向应讯者传递的威严、认真和信心,表达了对应讯者和侦讯过程加以控制、支配并最终实现惩治犯罪目标的权力内涵。侦讯者其他非标准姿态同样可以对其权力信息进行解读。如坐姿后倾,表明侦讯者对应讯者的漠视、轻蔑,显示侦讯者的优势地位。甚至侦讯者坐姿歪斜不正,或站立中双脚分离、双手叉腰等,则不适当地显示了侦讯者的权威。从效果上看,也表达了侦讯者对应讯者和侦讯过程加以控制和支配的权力意涵。
着装是一个人较私化的行为,既是对人外部特征识别的符码,又是一个人个性、爱好的反映。但对于有着特定职业的侦讯者而言,着装却具有超越个人特质的更深意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依此规定,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侦讯过程中应着正装。有关检察人员的着装,《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及有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依照检察官的职业特性,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上述规定,可以认为,检察官在履行职责(包括实施侦讯)过程中也应着正装。侦讯者着正装,表明其履行公职的特殊身份,在侦讯环境中,它又是一种权力的符号。侦讯者的这一着装配之以警察或检察官特有的徽章,这些外化的标志可以明显增强侦讯严肃、庄重的氛围,侦讯者的权威性得以进一步凸现,提供侦讯者对应讯者控制和干预的心理和事实依据,使应讯者进一步感受到来自于权威的控制力。这种无声的语言无疑增强了侦讯权力表达的效果。
(二)侦讯环境的权力表达系统
这里的侦讯环境是指侦讯中有形的物质环境。与侦讯的权力表达存在直接关系的环境主要是侦讯场所。“人与周围所有的事物建立起联系,所有的事物似乎都在对他说话,都在为了他的礼仪行为或与他抗争;而他则要对它们作出反映,或赞同或反对,或示以爱心或表露憎意……”[34]与所有事物一样,作为物质实体的侦讯场所之功能显然不仅在于提供讯问的场地及物质设备,保证讯问的顺利进行,而且它也要发出自己的“声音”,通过向对象(应讯者)的诉说表达由侦讯者有意型塑的权力意涵。
我国公安、检察机关设立的审讯室和看守所设立的提讯室是侦讯场所专门化和固定化的标志。这些侦讯场所以醒目的文字标识与一般的办公室、其他活动场所相区隔。虽然这种侦讯室尚不能与体现庄重、严肃氛围的法院审判庭相提并论,但具有独立性的侦讯场所的设置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侦讯机关对待侦讯的严肃态度。透过这种态度向应讯者传达了侦讯机关及侦讯者的权威和对侦讯的控制力,进而成为调查取证和控制犯罪权力进一步表达的条件。
侦讯场所内部的物质环境具有实际的功能和价值。如窗户是用于增亮和通风的,桌椅是用于写字和提供乘坐的……但它们却有为一般人忽视的更深意涵。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斯基在论及家庭文化物质形态的功能时曾说:“室内的家具,炉灶床榻,及坐垫等在形式上是极简单的,极少变化的,但是一旦和社会及精神方面相连结了,就有深长的意义。”[35]家庭的物质器具具有社会文化学含义,可能与家庭传统、民俗风貌相联系。然而,侦讯室内部的物质环境置于侦讯机关属性和所需达到的目标来看,则具有政治文化学意义,它们已然成为一种权力的符号。
首先,侦讯室的空间。侦讯室尤其公安、检察机关审讯室的空间一般较大(10至20平方米不等),视野开阔,侦讯者与应讯者容易形成对视。这种空间设置是侦讯正规性和规范化的体现,侦讯者与应讯者二元主体结构得以显现,由此产生侦讯严肃和庄重的氛围。通过这种空间设置,侦讯者在不经意中释出对应讯者的权威性和控制力,应讯者由此产生犹如庭审空间所带来的受审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