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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史视野下的我国侦查法制化探讨

  

  2.侦查学科的研究要为侦查法制化提供发展方向


  

  侦查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必然要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侦查法制化的过程则必须要符合我国国情,国情是我们从事一切活动的基础。为此,要通过侦查学科的研究,找到符合我国侦查法制化的发展方向,确立侦查立法活动的目标。这种研究要求有传承性和持续性,既要吸收我国传统侦查优秀成果,也要认清我们法律演进过程中的现实,切忌罔顾而言他、朝三暮四,游走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


  

  (二)以侦查学科的研究为契机推进侦查法制化


  

  从我们对于侦查法制化的界定可以看出,侦查法制化主要指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来规制侦查主体的行为,使得侦查主体既通过法律得到执行职权所必需的侦查权,又使具体的侦查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不得越权行事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一个逐步走向法治化的社会里,公共权力机构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力乃是维持法治权力秩序的基础。”[16]而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既存在着授权不足现象,又存在放权过宽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又是一部缺乏制裁机制的法[17]。“如果不守法而不受到处罚,貌似法律的决议或命令事实上只是劝告或建议而已。”[18]我们在侦查学科研究的基础上,以史为鉴,剖析侦查法制化存在的问题,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为侦查法制化的进路提供思路。


  

  1.通过侦查学科理论研究,定位侦查在《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地位,完善程序制裁机制。


  

  从法理学角度,法律规则必须要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它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假定、处理、制裁。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缺乏制裁机制的法,具体的法律规则对于“假定、处理”规定的较为规范,缺乏“制裁”的规制,当侦查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到应有的制裁时,必然会造成刑事程序的整体失灵。这就要求我们在对侦查学科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和价值,立足实际,在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合理定位侦查,强化和完善侦查程序制裁,以程序制裁措施遏制程序违法,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


  

  2.完善侦查主体理论,促其树立法制观念


  

  侦查主体理论是侦查学科研究的重要内容,树立侦查主体法制观念是实现侦查法制化的关键,如果侦查主体没有必须的法律素养,缺乏法制观念,司法实践中侦查主体在采取侦查措施,推进侦查程序过程中,必然藐视法律权威,以破获案件,缉拿犯罪嫌疑人为唯一目的,而忽视程序本身具有的价值功能。侦查主体法制观念的树立包括:树立侦查指导思想的法制观念,侦查活动性质的法制观念和侦查任务的法制观念三个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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