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文化大革命的爆发,摧毁了一切努力,连一些基本的法律和政策都抛离。但是随着各造反组织之间的派性斗争恶性发展,武斗规模逐步升级,无辜打死打伤人的事件不断发生,各种刑事案件骤然增多。中共中央、国务院与1967年1月13日发布《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公安六条》),它在整个文革期间成为指导侦查工作,乃至整个公安工作的,具有临时法规效力的重要文件。[15]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侦查法制化迈入了快车道,形成了一个既包含法律层面,也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次综合的系统。具体而言包括宏观层面法律、政策的规定;微观方面对于具体侦查行为的法制化,又可分为侦查主体的法制化;侦查行为的法制化;侦查程序的法制化,刑事证据法制化等。
1.宏观层面侦查法制化建设
从宏观方面来分析,包括:
(1)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对侦查行为的规制。
我国《宪法》从最根本层面上为侦查法制化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法律依据。在总纲中规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如各民族平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第135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准确有效执行法律的原则等。这些宪法性规定一方面从最高的法律效力方面规制了侦查法制化的方向,另一方面这些宪法性原则成为制定《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
(2)作为基本法律的《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侦查行为必须遵守的程序,是侦查法制化代表性体现。
(3)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对侦查行为进一步规制
为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有关部门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基础上,又出台一些部门规章,对侦查行为进行规范。如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部门规章。它们的实施,有效推进了侦查行为的法制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