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侦查学科的诞生与侦查法制化
(一)侦查学诞生前法对侦查的规制
侦查行为产生以来,在其漫长发展过程中,对其有限的制约散现于一些法律之中,但一直缺乏系统规范的法对侦查行为等进行规制,称不上法制化。中国是世界上最早有文字记述侦查犯罪案件方法的国家,西周时期的一些法中就蕴含了一些对侦查的规定。“西周时期《吕刑》记载看来,当时对立案、讯问、调查和证据认定都做了具体规定,特别强调办案人员必须通过察言观色的方式认真听取和仔细分析口供的真伪(‘两造具备,师听五辞’)……西周产生了中国最早的验伤制度。据《礼记·月令》记载:孟秋三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判、决狱讼、必端平。”[6]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中《盗法》、《贼法》、《网法》、《捕法》等都蕴含着对侦查行为在法律上的规制。古巴比伦王国汉漠拉比时期的《汉漠拉比法典》,古印度的《摩奴法典》等也都以法律的形式对侦查制度予以规制。而古希腊的雅典已明确将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侦查和庭审两个阶段,并在公元前5世纪建立专门的警察部队;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建立了常设刑事法院,负责案件的侦查和裁判”[7]。
在封建社会时期,我国侦查活动无论是在实践,还是在通过法律对侦查活动进行规限,都走在世界的前列,为侦查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侦查职权机构设置方面,主要是成立兼负侦查职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如秦朝的“尉、亭”等,汉代的“司隶、校尉、都尉、县尉司”,唐代的“京兆尹、法曹参军、里正”,宋代“巡检司、县尉”,明清的“锦衣卫、五城兵马司、步兵统领衙门”等等。侦查职能机构“不仅在纵向上形成多层次体系,而且在横向上形成了分工负责、互相协作、互相监督的格局”[8].在侦查策略方法上,完善了以审讯策略方法、犯罪现场勘查、秘密侦查手段为主要内容的策略方法体系,如秦朝《封诊式》中就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勘查规则。我国还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在刑事技术方面,主要表现为痕迹检验和笔记迹验,如《封诊式》中就记载了对指纹、足迹的勘验。封建社会的西方国家出现了两大法系分野的萌芽。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建立检察官制度,将侦查程序分为收集证据和认定罪犯、审查证据和进行审讯两个阶段;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建立大陪审团制度和治安法官制度等。但是从总体来看,当时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限制了证据取得的手段和途径,人们也缺乏法制观念和人权保护意识。在破获案件的压力下,侦查有意或被迫采取一些带有暴力色彩的行为。基于此法律不可能对侦查行为采取严格的限制,由此法和侦查之间本应紧密的关系渐行渐远,侦查法制化也就无从说起。
(二)侦查学的初创与我国侦查法制化的萌芽
侦查法制化肇始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西方国家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自由、人权等精神的呼唤,都要求将侦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而这个时期也正是侦查学科建立和高速发展的时期。
19世纪初以来,欧美各国相继完成工业革命,科学技术得到长足发展,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医学等领域出现惊人的突破,这些都给沿袭落后方式且错案百出的侦查活动带来巨大冲击。首先将现代科学方法、科学精神引入侦查实践的,是法国的阿尔丰斯·贝尔蒂昂。他根据从其父亲(一名著名的医生)那里学来的一些人类学知识和方法,发明了人体测量法—一种确定人的身份的方法。他通过对罪犯身体某些部位的科学测量,用测量得来的数据对罪犯进行确认,获得巨大成功。贝尔蒂昂的创举,开创了侦查走向科学法的时代,后人把他尊为科学侦查之父。在贝尔蒂昂将科学应用于侦查的理念的影响下,柯南道尔(Conan Doyle)、格罗斯(Hans Gross)、拉卡桑(Alexandre Lacassagne)等人也先后做出巨大贡献。尤其奥地利著名侦查学、法庭科学家汉斯·格罗斯,提出了收集和研究衣服上和罪犯凶器上尘土的想法,他强调将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应用于侦查及物证的分析、解释中,如他把显微镜等科学仪器用于检验、鉴定中。他潜心研究了二十多年,掌握了化学、物理、摄影术、显微镜学、植物学和动物学的广博知识。“有了这样的准备,他开始将刚获得的知识用于刑事侦查的实践。他成功地验证了自己的许多理论,并保证了理论的完整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格罗斯感到有必要与大家共享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于是他开始撰写《司法检察官手册》”[9]。正是格罗斯在本书中把多门学科知识融合在一个新的概念之中,并自创了“Kriminalistiks”来表示这个全新的概念。后来美国人在译作英文时写作“Criminalistics”。格罗斯在《司法检察官手册》中将侦查学科体系分为:物证技术、侦查措施和破案方法。这种分类影响之深远,前苏联的侦查学教材,仍采用这“三大块体系”。因此,人们一般将他视为侦查学的创始人。侦查学科的创立开创了一个历史,掀起了西方将自然科学技术知识运用于侦查实践中的浪潮。将大量的可进行身份确认的手段运用到侦查活动中,如对于指纹的研究和分类,对于血清学的关注和运用等。同时期,将归纳、推理和演绎等逻辑思维方法在具体侦查过程中的运用,同样推进了侦查学科的发展。柯南道尔笔下的福尔摩斯,将推理过程演绎到了出神入化的地步。“综合起来说,侦查工作的逻辑程序如下:获得原始证据—建立推论—根据推论推出结果—检查结果—鉴定结论。在侦查过程中,凡未得到证实的推论要一一否定,直到剩下符合真实情况的,实际上已不是推论、不是假设,而是被证实了的现实”[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