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规律之诠释

  

  当代司法伴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其主要体现在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之上。就司法理念而言,在传统上,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采取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采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并且明显地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双方各自的优缺点逐渐暴露出来,为此,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也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注意吸收对方之长以补已方之不足,出现了相互借鉴、彼此融合的现象。从我国来讲,传统司法观念的核心是追求实体上的公正,强调打击犯罪的目标。如今随着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观念的深入人心,主流司法实践理念更讲求实体与程序并重,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的并驾齐驱。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厌讼的心理和思想十分明显,随着我国目前经济的发展和法制观念的普及,“为权利而斗争”则成为社会所追求的口号。诸如此类,从传统到现代的司法理念的更迭,都充分表现了司法不断发展的特性。司法的发展不仅仅体现在理念上,而且体现在司法制度之上。以世界各国司法组织的变革为例,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英国普遍建立检察机关、法国设立自由与羁押法官、俄罗斯引入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日本构建裁判员制度等均体现了司法的发展属性。


  

  (三)司法必须体现司法权的本质属性


  

  如果说,前两个方面的司法规律来源于司法与外部环境的关系,那么,司法必须体现司法权的本质属性这一规律来源于司法自身。毕竟,每一种国家权力在运行过程中都会有着自身的规定性,司法权也不例外。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无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权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它是司法活动的内在本质要求,是司法的灵魂和核心。司法权的效率性和公正性是一脉相承的。基于司法的效率性要求,司法机关应尽可能地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快速解决、多解决纠纷。2、司法权的中立性和平等性。司法权的中立性要求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裁决案件,司法权的平等性要求司法机关应将诉讼参与诸方放置于平等的地位上,二者的目的均在于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3、司法权的独立性和公开性。在法律意义上,司法权的独立性要求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和检察院在对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独立自主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所谓司法的公开性,是指司法活动相对于行政活动的秘密性和封闭性而言,应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这里的公开性不仅包括司法过程的公开,还包括司法结果的公开。4、司法权的程序性和法定性。司法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通过正当法律程序,以吸纳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限制司法人员的恣意行为。司法权的法定性,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依据既定的法律进行裁判,还意味着司法主体及其行为的法定化。5、司法权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司法权的终局性意味着司法机关对认为应由其管辖的所有司法性质的争议享有最终裁决权。司法权的权威性则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司法权的终局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权威性的实现。以上各个方面均是司法规律的内容,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运作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是保障法律的基本价值秩序实现的必备要素。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