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规律的内容
对于司法规律的内容,学者们见仁见智。有学者指出,司法的一般规律具体包括:司法的中立性和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注重程序正义、强调公正优先、司法内部的相互制约。[10]我们认为,司法规律的内容与司法活动、司法权的特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不可等同。司法活动、司法权的特点是表面现象,而司法规律则是对司法活动、司法权的内在联系的抽象总结。司法规律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司法必须反映社会意旨的最高追求、司法必须伴随社会的发展而变迁、司法必须体现司法权的本质属性。
(一)司法必须反映社会意旨的最高追求
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一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而且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司法活动将法律制度付诸实施,必然贯彻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各国的司法实践都充分表明,包括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机关早已经不再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他们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时,借助法律解释,渗入自身对国家和社会最高价值的判断。或者说,他们通过司法程序,像其他国家机构一样积极地参与国家事务或者社会生活,成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法律的解释者等。如今,在两大法系,司法人员都在某种程度上积极地创制法律,也就是说,当现行法律存在漏洞而无法满足法官解决纠纷的需要时,司法人员在法律的空白地带创造出新的法律规则。当然,这在英美法系国家体现得最为明显。因为,普通法的历史实际上就是法官不断创制法律的历史。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传统上不允许法官造法,但现在大陆法系学说的发展正呈现出一种积极鼓励法官发挥其在填补法中漏洞方面的造法功能、发现社会生活中的活的法律的去向。[11]司法人员还积极参与制定政策,即在解决纠纷之外,对社会、政治、经济等问题制定出新的规范,或者发表具有指导性或者倾向性的意见。美国学者彼得·G·伦斯特洛姆指出,法院尤其是上诉法院的判决常常制定政策。司法政策决策牵涉的不仅仅是对各自独立的争议的解决。相反,司法裁决对政府活动面临得比较广泛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具有影响力。[12]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也认为,法院势必在制定政策方面起到作用;法院宣布法律或者官吏的行为违宪是一种能够对法律与政治之间的相互作用给予清晰说明的实践。[13]
(二)司法必须伴随社会的发展而变迁
司法活动存在于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之中,必然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影响,而且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条件的发展而发展。一句话,司法具有发展性。从政治因素上来讲,一方面,司法随着立法的变化而不断产生出新的活力。另一方面,政党对司法活动的开展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尤其体现在执政党制定的国家政策以及人事任免权上。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自由派和保守派力量的对比往往受到总统对法官任命的影响。经济因素对司法的影响更加明显,司法制度不能脱离一定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发展会促进司法的发展,物质条件的局限也会限制司法的顺畅开展。同时,司法对经济纠纷的解决往往也会影响到市场参与者的预期,积极的司法甚至制定出一定的经济政策。最后,司法活动还无法脱离社会环境的影响,任何司法模式都根植于相应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之中,并随着传统文化的变迁而不断更替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