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上的不可抗辩条款及其修订
罗秀兰
【摘要】
保险法上的不可抗辩条款作为最大诚信原则严格适用的一个例外,有助于平衡保险合同各方利益进而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
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过于狭隘,仅限于年龄误报。2009年2月再次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了大幅修订,大大扩展了其适用范围,较为完整地设立了该项制度,但相关规定仍有一定的商榷余地。
【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
【全文】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及其产生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是指自成立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间,保险合同即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此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有欺骗、错误陈述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为理由而解除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从法律性质上分析,不可抗辩条款属于一种实体权利消灭时效(或称除斥期间)的规定,经过一定的期间,则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而享有的解除权或者拒赔权消灭。可见,不可抗辩条款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严格适用的一个例外,其最初是为了增强人们对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信任度而出现的。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叶,英国的寿险市场还普遍实行严格的保证制度,即只要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有违反保证或者不如实告知的行为,即使这个行为对于保险风险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保险公司都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付。这使得购买了保险的善意被保险人无法得到预期的经济保障,由此而出现的合同纠纷案层出不穷,与日俱增,保险公司也因此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出现信任危机。[1]为了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在其保单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一经推出,就受到了投保人的普遍欢迎,极大地改善了该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为公司赢得了信任。随后,更多人身保险公司主动在合同中写上不可抗辩条款。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该条款逐渐普及而成为人身保险实务操作的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基于这一条款对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也纷纷将其上升至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