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果接受“政府成本”说,将与SCM协定的目的和宗旨相违背。我们注意到SCM协定没有包括任何明确的关于其目的和宗旨的表述。因此,DSB认为过于关注SCM协定的目的和宗旨是不明智的。然而,在DSB看来,避免政府净成本并非SCM协定所体现的多边纪律的目的和宗旨[33]。为此,专家组拒绝了加拿大关于“政府支出”是判断补贴是否“给予利益”的条件之一的理论[34]。
上诉机构最终认为,确定补贴接受者的一项利益是否存在意味着如果给接受者带来来了比市场条件下更优越的利益,就构成了协定第1条所称的补贴[35]。
由此案的审理可以看出,对利益的界定,专家组采用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原则:根据用语的普遍含义结合其上下文意思,从协定本身的目的和宗旨出发,并依善意及公允原则进行解释。因财政资助而产生的利益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接受者获得了比市场条件更优越的待遇。“市场条件”在这里是最关键的词。WTO贸易体制的基础就是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就是公平,所有的企业应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交易的条件相同,交易的结果才是有效率的[36]。
(二)关于“授予(is... conferred)”的理解
SCM协定第1. 1(b)条要求调查机构在认定补贴存在时须证明“由此而授予的某种利益”(a benefitis thereby conferred)。“授予”涉及给予补贴和获得利益之间的关系。这表明,补贴的接受者与补贴的受益人并不总是相同的。这是否意味着一次“被授予”并被认定后,就可不去调查补贴后果的变化和补贴利益的转移了?这涉及到以个案为基础,进行利益的“传递分析”(pass-trough analysis)[37]。
美国一直认为,“is confened”在英语时态中是现在时,表明“利益”在给予财政资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的同时产生。因此,调查机构只需对补贴及其产生的利益认定一次即可,并没有义务去调查补贴后果的变化和补贴利益的转移[38]。
然而,一般而言,给予补贴的同时,接受者即可获得利益,而且接受者也随即被确定。但是,在涉及国有企业(SOE)的私有化问题时,补贴的给予和利益的获得之间可能存在时间差[39]。
1992年5月,美国商务部开始对产自英国的热轧铅铋碳钢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于1993年1月最后裁定一家名为United Engineering SteelsLimited(UES)的英国公司出口的铅与钢产品存在12. 69%的补贴率。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作出了补贴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认定。因此,美国对该公司的产品从1993年起开始按上述税率征收反补贴税。
但是问题在于,美国所认定的补贴并不是英国政府直接给予UES公司的,这经历了复杂的过程。英国政府在1977至1986年将多笔资金注入到国有企业“英国钢铁公司”(British Steel Corporation,BSC),1986年BSC与另一家名为GKN的私营公司建立了合资企业UES公司。后来随着私有化的浪潮,英国政府采取一定步骤将BSC私有化:首先,组建一家名为British SteelPublicLimited Company的公司(BSPLC)。并在1988年9月让BSPLC承担BSC的债权债务(包括BSC公司在UES中的股份),然后在同年12月将BSPLC的股份在证券市场公开出售以达到私有化的目的。1995年3月,BSPLC公司又收购了GKN公司在UES中的股份,全资拥有UES并将其改名为British SteelEngineering Steels(BSES)。在这一复杂的企业私有化改革当中,美国商务部认为英国政府的补贴从BSC流转到UES,并最后转到BSES,因此,美国有权将BSC得到的补贴分摊到UES和BSES的产品中,并对其征收反补贴税。征税后美国共进行了六次年度复查(annual review),虽然每次确定的反补贴税率有高有低,但1995、1996、1997三次年度复查的结果,欧盟诉至DSB要求专家组进行审查[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