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警察向法庭作证,是现代文明的诉讼制度中天经地义之事。因为案件中的某些实体问题和程序性问题需要警察来向法官证明。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司法活动是一个从发现、查明到证明的过程。查明与证明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查明是证明的基础,证明是查明的目的。查明是让自己明白,证明是让他人明白:自己明白才能让他人明白,但自己明白并不等于他人也明白。就司法活动来说,在很多情况下,让自己明白并不难,最难的是让别人明白。,[2]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最终要交给法官审查判断,在有些情况下,警察作证是不可替代的。例如,关于跟踪与抓捕罪犯的情况、关于被告人投案自首的情况、关于在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口供获得的过程与方法、关于物证搜集的情况等。对于这些情况,如果警察不出庭作证,法官就难以判断侦查阶段获取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尤其是当被告人翻供时,如果警察不出庭与其对质,法官就很难判断口供的真假,要么只相信原先的口供,造成诉讼的不公正;要么轻信被告人的翻供,造成放纵犯罪。警察出庭作证,把依法获取的证据都摆在法官面前,并说明这些证据是如何取得的,就会大大增强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而且使公众看到警察是严格依法办事,罪犯理应得到惩罚,从而增强对警察信赖,提高公安机关的信度。
五、警察出庭作证的益处
警察出庭作证,至少有以下几个益处。
第一是有助于理顺检警关系。从职权分工来看,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承担着共同的追诉职能。目前司法实践中推行的“引导侦查”机制,就是试图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指导权与监督权,使警察成为检察官的助手和控诉支持者。因此,警察在必要时出庭作证,以言词方式直接向法庭说明自己收集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既可保证检察官的控诉获得成功,同时也可有效驳斥辩方对指控的反驳。
第二是有助于解决非法取证问题和提高诉讼效率。由于种种原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还没有完全禁绝,这与警察不出庭作证不无关系。因为在警察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非法取证行为就很难揭露,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也就形同虚设。警察出庭作证,则有利于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法官通过对警察的回答和在法庭上的表现来判断警察的证言是否真实、是否可信,从而正确判断被告人翻供和证人的翻证是否有理。这就避免了查证是否非法取证的困难,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是有助于改善警察的形象。目前,我国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并不十分理想,这是由两种情况造成的:一是警察队伍中出了少数贪赃枉法的害群之马;二是在侦办案件时刑讯逼供的问题屡有发生。设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必然会加大对警察的压力,但反过来会促使警察增强责任感,去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增强诉讼意识和证据意识,逐步养成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观念,杜绝刑讯逼供与非法取证行为,从而极大地改善警察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