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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审理的范围:请求与事实

仲裁审理的范围:请求与事实


傅郁林


【关键词】仲裁审理;范围
【全文】
  

  在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中,“超裁”是一个地雷区,仲裁裁决一旦被认定为“超裁”,则“格撤无论”。然而,对于究竟什么是“超裁”,目前在我国是一个尚未准确定义的问题,特别是对国内仲裁裁决实行实质审查制,不仅程序问题,而且法律问题,乃至事实问题,都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这使得仲裁裁决被以“超裁”为由导致撤销的范围更宽泛,概率更高。加之司法实务界对于“超裁”问题在理解、解释和适用方面存在偏差,使仲裁员对于“超裁”问题犹如惊弓之鸟,在案件审理、合议和裁决的过程中如履薄冰,甚至常常影响到正常行使仲裁权和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有效保护。为此,笔者欲以仲裁实务为基础,运用民事诉讼法学和仲裁法学的有关理论,分几个专题来讨论如何界定我国仲裁审理和裁决中的“超裁”问题。本文先从界线最模糊、标准最缺乏、解释最混乱的实体问题切入。


  

  一、仲裁审理和裁决的基本逻辑


  

  笔者将仲裁审理的过程与结果大致归纳为以下三个公式:


  

  公式I:仲裁请求(权利主张)适用法律规范或合同条款的前提条件(要件1+要件2+要件3)事实(事实1+事实2+事实3……)证据(证据1+证据2+证据3……)。


  

  公式II:证明评价(对证据和证明的回应)事实认定(对事实主张作出回应)适用法律规范或援引合同条款(对法律要件是否满足作出回答)仲裁裁决(对权利主张作出回应)。


  

  公式III:当事人证明(已证明、未证明、真伪不明)+免证(众所周知、预决、公证)+法律拟制(证明妨害的排除)+法律推定+其他程序手段(事实推定、经验法则、降低证明标准等)法官心证(事实查明或真伪不明)事实认定(依据查明的事实或依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适用法律仲裁裁决。


  

  公式I展示了当事人提出请求并说服仲裁庭的逻辑过程。依据“法律要件说”对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的表述,“每一方当事人均必须对各自规范的所有前提条件的存在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适用该规范,当事人就不可能在诉讼中获胜。简言之,各方当事人对有利于本方的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进行主张和证明”。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请求时,要表明支持其请求成立的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并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违反这一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的事实存在,为此必须提交证据并进行证明。在当事人用于支持其请求成立的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中,一般都规定了权利成立的一个或几个前提条件即要件,比如合同约定一方支付建筑工程款以另一方竣工验收(要件1)并由监理签字核实工程收费项目(要件2)为条件,那么,申请人如果主张享有向对方索取付款的请求权,则须证明自己已满足了付款的两个条件(请求权=要件1+要件2);而证明每一个要件的成立,可能需要一个事实或诸个事实(要件1=事实1+事实2+事实3+…);证明每一事实的成立,可能需要提交一个证据(直接证据)或多个证据(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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