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的基本状况
1.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死刑复核权收回之前,没有关于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规定。在此次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部分地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允许辩护律师向负责死刑复核的合议庭提出辩护意见。按照现行的制度设计,接受律师的书面辩护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两种方式之一,合议庭在收到辩护材料和意见后,应进行审阅并附卷。实践中,书面辩护意见的递交方式是邮寄递交,标明案件性质及被告人姓名,直接邮寄至相应死刑复核庭内勤处,内勤处收到后会分类整理送至承办法官。以下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两起死刑复核程序案件的部分工作记录。[1]
“林旭案工作记录:2008年11月25日以特快专递形式将材料递交到最高法院刑四庭。邮寄的材料包括:委托手续、律师根据掌握的案件材料形成的辩护意见、要求会见承办法官的申请。2008年11月26日接到快递公司反馈短信,材料已送达。”
“赵志军案工作记录:2008年7月2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将辩护意见和相关材料邮寄给最高法院刑三庭。2008年7月7日打电话与最高法院刑三庭内勤联系,内勤回复说已经收到我们递交的材料,并且材料已经分递给办案法官。”
根据上面的两份工作记录以及实践中的普遍经验,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的辩护方式有以下特点:其一,律师提交辩护意见之后可以得到的唯一反馈信息就是通过快递公司或法院的内勤处得知法院或法官是否已收到书面材料;其二,法官只对收到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既不会当面与辩护律师交流,也不将辩护意见交检察院查阅和要求反驳。
2.当面向法官陈述辩护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律师可以申请约见法官,法官应当接见。这项被认为是关于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最重要的规定在实践中是如何实施的?通过下面的这则关于一位律师会见法官的报道我们似乎可以一窥端倪:
面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尴尬,张青松律师丝毫没有气馁。在这期间,他将自己对任晓峰案件的辩护意见、任晓峰是否应当适用死刑的意见以及办理任晓峰死刑复核案件的委托手续寄给了最高法院。然而,一连寄送了三份辩护材料和委托手续,依然没有任何消息。离任晓峰被二审法院下达维持死刑判决近两个月的时候,张青松律师再也沉不住气了。他终于忍不住拨通了在最高法院工作的一个朋友的电话,请他从中帮忙。第二天,这位朋友不负所托,告知了他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按照任晓峰的朋友提供的联系方式,张青松所在律所的一位年轻律师拨通了承办法官的电话。刚刚介绍完自己,这位法官就反问他,“你是怎么知道我电话的?你肯定是通过内部人士知道的。”这位律师顿时哑口无言。“既然按照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利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我们当然想执行一种更加人性化的法律程序,当面与法官交换意见。但是,当我们不得不通过一种私人的关系找到办案法官时,尽管我们也觉得不合适,但我们又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张青松说。在此期间,张青松跟一位外地的律师沟通怎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当他问对方是否约见过承办法官时,这位律师的话让张青松大吃一惊!“约见过,通过最高法院设在永定门的信访窗口。从信访窗口那里和上访的人一起排队,写个书面申请递交上去,求见案件承办人。信访部门就会给安排。我代理的那个死刑复核案件只约见到了最高法院的一位书记员。”几天后,张青松再次拨通了承办任晓峰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官的电话,向他解释自己不规矩的行为:“不好意思,您的电话确实是通过熟人打听到的,因为内勤不给查。不仅如此,恐怕将来再代理死刑复核案件,还得麻烦您帮我打听一下,你可能就成了我的熟人了。我们只有这一个办法,通过其他办法找不到承办法官。”一句半调侃的话轻而易举地化解了双方对立的情绪。两人的谈话很快便涉及了案情。在张青松的印象里,最高法院的法官“和气”,“是可以沟通的”。这位法官简单地向他交代了一下合议庭的组成,然后说:“你通过各种途径所邮寄的辩护意见等材料我们都收到了,而且也很认真地看了一遍。你的材料上是否包括了你对任晓峰死刑复核案件所有的观点?”“我们想见你也是表达这些观点,无非角度不同而已。”张青松回答道。法官说:“既然这样,我建议咱们就不要见面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