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预算公开,是指预算的依据以及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决算等整个过程都必须依法通过相应方式向社会公开。具体来说,预算公开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预算的依据亦即预算所依据的背景材料、说明、解释等必须依法公开;(2)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变更、决算的过程必须公开;(3)预算的内容即批准的预算内容必须公开;(4)预算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公开。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预算公开制度尚未建立,例如,预算报告在审议前往往被当作一项“保密文件”,社会公众往往对此无法通过相关途径了解,更无法参与;预算审查的过程不公开;预算执行不公开。鉴此,有必要修改预算法,建立我国预算公开制度。
(四)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
没有制度保障的权利永远都只能是印在纸面上的文字,知情权也是如此。就纳税人而言,如果其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受到不应有之阻碍,就应当创立纳税人知情权的救济途径,惟此才能从根本上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得到实现。对纳税人知情权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救济,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其中,比较有效的救济途径之一就是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即纳税人就税款如何使用、使用是否合法等请求有关机关告知而受到阻碍的情况下,以纳税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在性质上,纳税人诉讼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
纳税人诉讼制度。是不少国家如美国、日本等维护纳税人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在我国,纳税人对征税机关征税决定、税务处罚等不服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对侵犯自己知情权的尚不能依法提起任何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借鉴国外纳税人诉讼制度,扩大行政诉讼的范围,就显得尤为必要。
【作者简介】
华国庆,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DavidM·O''Brien:《The public right to know》,New Yom 1982,转引自宋小卫:《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载《法律科学》199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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