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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

  

  中国第一部宪法、第二部宪法、第三部宪法和第四部宪法,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己进行的。现行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拥有的全部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直接来自人民,而不是来自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在于,一切国家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的行政权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均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这与“三权分立”体制是根本不同的。


  

  邓小平同志一再讲中国不搞“三权分立”,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一定要弄清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体制的关键区别。在“三权分立”体制之下,“议会”与“总统”、“法院”并立,属于依据宪法设立的三个国家机关。“议会”的“立法权”既然来自“宪法”的授权,则“议会”行使此“立法权”所制定的每一项“法律”,均须在第1条写上“依照宪法,制定本法”一句,以明示其合法的“立法权源”,称为“立法权源”条款。


  

  而在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之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包括“立法权”在内的全部国家权力,其立法权并非来自“宪法”的授权,当然不须规定所谓“立法权源”条款,只须在第1条明示立法目的,即“为了什么什么,制定本法”就够了。这就是我国立法惯例中的“立法目的”条款。质言之,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第1条规定“依照宪法,制定本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混淆于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直接抵触和违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个别法理学教授以物权法草案未在第1条写上“依照宪法”字样为根据,指责物权法草案及其起草者“违宪”,是他们自己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体制弄混淆了。如果最终颁布的物权法1条真的写上“依照宪法,制定本法”字样,这不仅直接抵触和违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且等于公开承认此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现行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信托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均构成个别法理学教授所谓的“违宪”!


  

  按照所谓“违宪”的理论,构成“违宪”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被废止。包括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信托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的现行法,均被置于“违宪”的境地,人大常委会将如何处置?是否“废止”这些现行法律?或者应采何种程序为这些现行法律都添加“根据宪法”四字?这不仅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于尴尬境地,而且将导致人民群众的思想混乱,动摇现行法律体系的权威!因此,建议人大常委会于第七次审议时断然删去“依据宪法”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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