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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与过渡:澳门选举制度的变革及特征分析

  

  立法会直接选举的规则、方式与计票公式,按照选举法律规定,经配合后适用于间接选举。也就是说,间接选举也是沿用比例代表制、名单投票与改良汉狄法计票公式。不同的是,选民形式、提名方式与投票方式则与立法会直接选举相区别。


  

  分析澳门选举制度的内容,除了上述五个方面的特征外,在选举法律中以相当多的篇幅订定详细的刑事条款,以阻止选举违法行为的发生,也是选举法律制度的特色之一。《选民登记法》以专章订明选民登记的不法行为,包括9种相关犯罪及刑罚。《立法会选举法》以超过1/3的条文就司法争讼、选举不法行为作出明确规范。《行政长官选举法》以第七、八两章共50多条来订明“选民登记的不法行为”与“选举的不法行为”及其处罚。实际上,选举法律中,非但规范选举不法行为的条文详细、篇幅较长,更为重要的是,对选举犯罪及贿选等不法行为的处罚较重(最高刑期达8年),追诉期长(4年),且规定选举法所定的处罚,不排除因实施刑法所指的任何犯罪而适用其它更严厉的处罚。


  

  总之,与其他地区的频繁改变选举制度的情况不同,澳门选举制度自确立以来,尽管不时有修订或重订,但核心内容未有重大变动,即使是已有的改变,包括回归后的重订,也遵循渐进与衔接原则,属于非强制性制度变迁,选举制度的混合性与过渡性特征延续至今。选举制度的混合性最主要地表现在制度容纳了多元代表制及与其相对应的多元议席结构、选民结构与选举方式。而过渡性则更多地表现在制度起源于澳葡时期,包括选举原则、计票公式等均是引自葡国,外生性设计始终存在如何适应本地需求问题,以及如何响应市民社会发展民主政制的诉求议题。


【作者简介】
娄胜华,澳门理工学院公共行政学系副教授。
【注释】

有关该计票方法可参见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8-199页。
Douglass C. North,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New York: Cambrige University Press, 1990,pp.92-104.
“关于澳门地区立法会议员及咨询会委员任期之延续(修改澳门组织章程)”(葡文),法律(LEI)53/79,公布日期:1979年9月29日,《政府公报》(BO)39,第1338页。
法律第4/91/M号,四月一日,澳门立法会选举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六条。
法律第4/91/M号,四月一日,澳门立法会选举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一条b款。
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第六十条。
第9/2008号法律《修改第12/2000号法律〈选民登记法〉》第二条,增加《选民登记法》的条文“第十七A条”。
四月一日第4/91/M号法律《澳门立法会选举制度》之“澳门立法会选举法”第二节第六条(选举资格)。
第11/2008号法律《修改第3/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第二条“第一百四十二A条”。
需要说明的是,修订法案原拟的“当选无效”机制与“因被指控违反贿选罪时,任何人士不得援引豁免权”的建议因立法会审议时引起争议,最终未能纳入正式法律。
三月三十一日第4/76/M号法令第一篇“选举组之组织”第一章“立法会及咨询会的组织”第四十二条(立法会的组织及选举办法)。
多名制选区,即一个选区内产生2名以上的议员的选区划分制度。一般而言,一个选区产生2-10名议员为中选区。参见胡盛仪等《中外选举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09页。
现实选举实践中,有候选人通过其所控制的企业员工而成功当选的,但是,企业毕竟是经济组织,平时很难从事与积累选举信用所必须的基础性工作,因此,通常仍然会组织社团作后援或支撑。
娄胜华:《转型时期澳门社团研究——多元社会中法团主义体制解析》,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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