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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与过渡:澳门选举制度的变革及特征分析

  

  按照选举制度的规定,混合代表制度中,间接选举是以利益界别社团为基础产生议员代表。《选民登记法》将选民分为自然人选民与法人选民。其中,法人选民是为间接选举而设。社团法人经确认登记为相关利益界别的法人选民,参加间接选举,通过社团领导层或管理层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行使提名权与投票权。设想若无社团法人的参与,间接选举何以进行,不用说选举,甚至连候选人也无法产生。


  

  如果说间接选举因其以利益(职业)代表制为基础而离不开功能团体参与的话,那么,直接选举同样需要社团的参与。虽然直接选举是由自然人选民按照一人一票原则投票选举出议员代表,但是,候选人提名权规定只能由政治社团或提名委员会来行使。不必说政治社团本身就是社团,即使是“提名委员会”因法律要求由不少于300名的选民组成,出于征集足够选民的需要,实际运作中,提名委员会多由社团作支撑,通过社团将其成员登记成选民,再联署组成“提名委员会”,无疑是便捷的方法。同时,提名委员会的受托人直接由社团领导担任。所以,由一个或数个社团(联合)组成“提名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参加直选,并以社团作后盾,全力展开竞选与辅选活动,几乎成为竞选成功的模式。现实选举中,很少见到无社团背景的候选人成功当选的例子。更何况法律规定,提名委员会不同于社团组织的是,它属于具时效性的非永久性组织。而事实上,对于长期参政者来说,一次选举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全部相关工作的终结,基础性工作是需要平时的积累,需要长期地不间断地进行,因此,必须依托社团来展开[13]。


  

  可以说,正是选举制度与其他相关政治设计所内含的强化社团作用而限制政党或政团发展的功能倾向,导致社团成为参加选举活动的便利工具。同样,社团亦因参选而发展出政党功能,出现澳门社团所独有的“拟政党化”现象[14]。


  

  与立法会选举一样,行政长官选举同样离不开社团。因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绝大部分成员是通过界别选举产生的,而界别选委的提名与投票均由获确认界别社团领导成员中的代表行使的,没有社团的参与就无法产生选委,选举程序也不可能进入行政长官选举环节。


  

  (五)比例代表制与汉狄计票法


  

  在选举制度中,选举规则与计票公式较之于其他内容更具核心意义,它的变动可以直接导致选举结果的改变,因此,在选举制度中,从来就是最易于引发争议的,同时也是改动较频繁的内容。然而,在澳门,自从1976年立法会选举制度引入比例代表制的选举规则、名单投票制的选举方法与汉狄法计票公式以来,除了1991年对汉狄法计票公式进行微调外,一直未有其它变动。


  

  现行立法会选举法律规定,立法会直接选举中,由提名委员会提出不少于4名不多于12名的候选人名单,经确认后,选民按一人一票原则投票给其中的一份候选人名单,而不是候选人。各候选人名单所获选票数,按改良汉狄法,依次(各候选人在名单中的排列次序)分配予各候选人。具体计算方法是,每一候选人名单得票数顺次除以1、2、4、8及续后的2的乘幂分配予排列于候选人名单中的各候选人,即排首位的候选人获该候选人名单所得选票的全数,排第二位的候选人得该候选人名单全数票的二分之一,排第三位的候选人得该候选人名单全数票的四分之一,依此类推。然后,将所有候选人按其得票数的多少排成一序列,其中得票最多的前12位候选人获得立法会的12个直选议席,即具备当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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