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名方式是混合的,既可以是政治社团,也可以是提名委员会。政治社团属获登记认可的法人,除了行使提名权外,尚具其它功能,可长期存在;而提名委员会则专为候选人提名而设立,属临时性的非法人组织。
总之,在立法会选举制度中,配合混合代表制的需要,选民登记、提名方式与选举方式等选举制度内容都要设计成相应的混合形式,而无法实行单一化形式。至于行政长官选举制度虽选择间接选举方式,却并不类同于立法会间选,而是采取非普选的选举委员会形式,需要经过“两层选举”与“两轮投票”的过程,因此,实质上同样具混合选举色彩。
(三)多名制单一选区与分区投票制
选举区域(简称“选区”)是有效实施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一般说来,选区概念是与直接选举相联系的,从选举过程看,按照一定的原则划分选区是进行直接选举活动的首个环节。然而,澳门的情况有所不同,始自1976年的直接选举实行全澳独一选区制,即包括澳门半岛、氹仔、路环在内不分选区以“一人一票”原则投票产生6名直选议员,从议员数量规模来看,相当于“多名制选区”制的中选区[12]。由此,直接选举实行全澳独一选区制度延续下来,回归后重订选举制度时未作修改,沿用至今。
选区的大小及其划分虽然涉及地理面积、居住人口、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但是,根据“一人一票制”原则,决定性因素是选民及其代表(议员)的规模。澳门选举制度确立初期,对选民资格进行严格限制,选民数量偏少,不过几人而已,但是,至2009年特区第三届立法会选举时选民人数达到249886人。在30年的时间内,选民人数增加了60多倍。与此同时,立法会直选议席也逐渐增加。1976年澳葡第一届立法会设定直选议席为6个。至2005年,特区第三届立法会选举,直选议席达到12席。从增加比例看,在30年的时间内,直选议席增加了一倍。
尽管选民规模、议席数量,以及地理面积与居住人口都成倍数增长,然而,直接选举却未曾划小选区,而是一直维持着全澳独一选区制,所有直选议席在全澳不分选区一人一票地选举产生。与此相一致的是,分区投票制度也得以延续至今,即根据传统的天主教堂区作为选民投票区域的基础,由此全澳被划分为7个投票区域,包括澳门半岛的圣老楞佐堂、大堂、望德堂、圣安多尼堂、花地玛堂区,再加上氹仔、路环两个海岛投票区。选民根据自己登记的堂区而被安排到设在各堂区的投票站投票。投票区域并非选区,分区投票更不是“分区选举”,因为无论选民在何投票区域投票,可选择的候选人名单都是相同的。
(四)拟政党化社团与参选工具
在政治发展史上,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从来都是密切互动的。现代意义的政党往往是由选举制度催生的,因为有选举,就需要参选工具。于是,政党组织便发展起来,成为选举活动必需的参选工具。因此,人们习惯于将选举活动视作为政党之间的角力,而每涉选举制度的修订往往是政党之间的相互争夺与博弈。
与其他地区(国家)不同,尽管澳门有直接选举的历史已达30余年,较之于香港还要早,奇怪的是,澳门至今未有政党组织,参加选举活动的工具是社团组织。分析原因,不能说与选举制度强化社团参选功能的设计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