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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与过渡:澳门选举制度的变革及特征分析

  

  澳门现行选举制度涉及的细节性内容十分广泛,涵盖选举活动的全过程,包括选民登记、选举资格、选举标准、选举程序、竞选活动、投票及选票核算、选举管理、选举不法行为规管等各环节。这里结合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来概述其制度特征。


  

  (一)多元代表制与非完全普选


  

  与单一普选不同,在澳门选举制度中,非但多种选举形式相并存,而且立法会议员并非全部经由选举产生,即使是选举部分也体现了多元代表制特征。行政长官的产生同样不是普选,而是“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


  

  实际上,澳门特区立法会与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遵循了民主原则,但并非普遍民主原则,而是有限民主原则。此外,还特别考虑了民主发展的循序渐进原则与政治结构的均衡参与原则。与均衡参与原则相配合,立法会选举制度采纳的多元代表制,议员结构的产生安排了三个途径,即直接选举、间接选举与委任。如果说直接选举体现的是普遍民主原则,那么,间接选举则兼有民主与均衡参与的成分,至于委任议员因其产生于立法会直、间选之后,事实上具平衡立法会议员结构的功能。


  

  不过,分析间接选举制度,尽管其设计初衷在于维持立法会议员代表的多样性,最早的立法会选举制度(1976年)明示,设计“间接选举之目的,系为着保证经济、道德、救济及文化利益方面能有代表”[11],避免因直选而造成政治势力强大的社会阶层“垄断”立法会议席。这里姑且不论实际运行的结果是否有违间接选举制度的设计初衷,然而,可以肯定的是,间选带来的负面效应是部分强化了选举权的不平等。有机会参加间接选举者,实际上较仅参加直接选举者拥有多一次选举权利。


  

  至于以选举委员会来选举行政长官同样是一种间接选举制度,况且选举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非经普选,而是经由利益组别的间选方式产生,因此并非与美国总统选举的间接选举制度相类同。而立法会议员中的委任议员,甚至连间接选举的过程也没有。可以说,无论怎样去论证或强调现有间接选举有多么地接近实质民主,也不论代议制民主本身存在多少虚假成分,只要仍然存在以间接选举,尤其是通过委任方式产生政治机关成员,就可以说该选举制度是一种具有多元代表制特征的有限民主制度。至于制度的合理性与否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二)“三三三制”与混合结构


  

  与多元代表制相一致,选举制度为民意代表机关立法会设计了“三三三制”结构,即不同的议会代表(议员)以不同方式产生,从而形成三元混合结构。其中,直选议员以开放选举方式产生,遵循的是区域代表制(全澳为独一选区);间接选举以封闭选举方式产生,遵循“职业代表制”;委任议员则以非选举的任命方式产生,由行政长官负责挑选,以行政命令委任,至于如何挑选则未见明确规范。


  

  其次,选民结构是混合的,既有自然人选民,也有法人选民。自然人选民投票选举直选议员,实行一人一票制。法人选民则为间接选举而设,而投票权是由每个法人选民(社团)从在职的“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成员中推选”出的不超过11名投票人以个人名义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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