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混合与过渡:澳门选举制度的变革及特征分析

  

  2.以界别代表制为基础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参照立法会选举中的间接选举方式来设计。在总共3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名额中,代表各界别或界别分组的委员为260名,除宗教界6名委员外,254名委员是以间接选举方式产生的。要求参选者必须归于某一界别或界别分组,且获得该界别或界别分组占总数20%的具投票资格的社团确认成为候选人。由界别社团最多11名已作选民登记的投票人就其界别或界别分组内的候选人进行投票,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成为代表该界别或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成员。


  

  3.行政长官选举实行两轮决选制。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除了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外,还须获得“不少于50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联合”提名。行政长官选举实行两轮决选制,在第一轮投票中,“候选人得票超过选委会全体委员的半数即可当选”,“如在第一轮投票中无候选人获得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选票,则须就得票数为前两位之内的候选人进行下一轮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6]。两轮投票中,第一轮投票要求以绝对多数当选,第二轮投票则实行相对多数制。除了出现投票无效的非常情况,否则,两轮决选,即至多两轮投票就可以多数决方式选出行政长官。


  

  4.选举管理由专设组织负责。为监督并确保选举活动依法进行,专门设立选举管理委员会。该专设组织的职责是负责领导及推行选委会委员选举和行政长官选举,尤其是领导及主持选委会选举行政长官的投票工作等选举事宜。选举管理委员会设秘书处。


  

  上述选举制度在2008年进行了一次以巩固民主成果、提高选举素质为主题的修订。修订属于技术性调整,并无涉及民主政制发展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1.改进登记程序,取消选民证。选民证首次出现于1988年通过的六月六日第10/88/M号法律,该法首次规定“设立选民证”,以证实选民的登记。由此,选民证成为选民登记的证明文件。然而,自设立了选民证后,以留置选民证等方式操控选举的不法行为屡屡出现,尽管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但实际查证困难,执法效果不彰。鉴此,修订后的选举法律取消了选民证制度。此外,选民登记的另一项创设性变动是为年满十七周岁的澳门永久性居民提前办理选民登记,在当事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自动成为确定选民登记”[7]。


  

  2.提高法人选民门槛,规范社团确认制度。回归前,取得法人选民资格必须是“享有三年以上法律人格”的社团,并获得认可为相关利益界别,而“由公共实体主动设立或其一半以上的财务收益倚赖该等实体的法人,没有选举资格”[8]。回归后制订的选举法律沿用了上述规定。2008修订后的选举法律提高了取得法人选民资格的“门槛”,在原来成为法人3年的基础上,再加上4年,即获法人3年才可以申请利益界别的确认,获确认相关界别后至少满4年,才可登记为法人选民。与此同时,进一步规范了社团利益界别的确认制度。已获确认为利益界别的社团每年须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社团法人在确认5年后须申请确认续期,社团章程修改须进行重新评审确认,以及更改利益界别、确认失效、法人选民中止等相关事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