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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与过渡:澳门选举制度的变革及特征分析

  

  二、衔接与稳定:回归以来的选举制度(1999-2009)


  

  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通过的第一个法律,即第1/1999号法律《回归法》规定,原有规范“选民登记”与“立法会选举”的法律或因部分条文或因整体内容与《澳门基本法》相抵触,而被宣布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澳门基本法》及其附件所确立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基本原则,先后制订了第12/2000号法律《选民登记法》、第3/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以及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从而奠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与行政长官选举的制度性框架。其中,立法会选举制度体现了与回归前相衔接的特点,而行政长官选举制度则具创制性。


  

  在立法会选举制度方面,总体上保持了与回归前立法会选举制度的衔接,如,全澳为独一选区,按比例代表制原则,以“新汉狄法”计票,实行“名单投票制”的直接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是以利益界别为基础、通过界别内社团产生的代表对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其中,因应回归后变化,作出了一些调整。


  

  1.选民登记。撤销原有的选民登记委员会,组织、管理选民登记程序的工作由行政暨公职局负责。设立选民登记数据库,引入全年登记。规定各类社团均可协助选民登记的宣传工作。


  

  2.选民资格与投票资格。不再以“凡在本地区连续居住最少七年”来定义自然人选民。无被选举资格的条文按澳门特别行政区新官职的情况而制定。


  

  3.议员数目。因应基本法附件二的规定,特区第二届立法会议员增至27人,其中,直选、间选各增加2人。间接选举增加的名额,一个分配给专业利益组别,一个分配给慈善、文化、教育和体育利益组别。第三届立法会议员增加至29人,即直选议员名额再增加2人。


  

  4.提名方面。以“政治社团”取代原来的“公民团体”作为享有直选候选名单提名权的主体之一;增加组成提名委员会所需成员的数目;直选提名委员会要求300-500名选民;间选委员会须最少由该选举组别已作选民登记的成员全数的25%。


  

  5.选举管理。设立立法会选举委员会,以取代原来的“地区选举委员会”,其职责是:为选民释疑、确保选举宣传条件平等、评审候选名单收支是否合规则、规范选举行为、将所获知的选举不法行为报知有关实体。


  

  如果说立法会选举制度是对回归前相同制度作适应性调整的话,那么,行政长官选举制度则无疑具有创制性,因为在澳门历史上从未有过类似的选举制度与选举实践。


  

  根据《澳门基本法》第47条,以及附件一的规定,特区第二届立法会制定了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对行政长官选举进行专门的具体规范。从制度性质与特色看,行政长官选举属于间接选举,具体行使选举行政长官投票权的是选举委员会委员,而不是自然人选民,因此,该制度可称为“选举委员会”制度。


  

  1.两阶段选举。行政长官是由一个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因而选举过程分两个阶段。首阶段是进行选举委员会选举,即选举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第二个阶段是由选举委员会委员投票选举产生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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