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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与过渡:澳门选举制度的变革及特征分析

  

  由上可知,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与选举法律奠定的初始选举制度,从积极意义看,无疑是在原本封闭政治的围墙上开凿了一道缺口,由此启动了澳门政治生活民主化的进程,但是,应当看到,新引入的选举制度即使超越了以往点缀式民主而进入到半开放的结构式民主,可仍然属于有限开放的非完全竞争的混合型选举制度。


  

  按照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理论[2],初始制度选择对于未来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制度惯性会形成一种自我强化机制,令制度变迁沿着既定的方向与轨道前行,很难摆脱对原初路径的依赖。自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及选举法规范的选举制度确立并付诸实践后,尽管历经修订,但都属于局部的技术性调整,未出现大幅度修改或民主化革新。1976年后选举制度的局部性修改与调整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议员任期的延长与稳定。依照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议员任期规定,每届议员任期为三年,至1979年议员任期得以延长一年[3],从原来的三年改为四年。自此,立法会每届议员四年任期的规定得以确立,至今依然。需要说明的是,1996年届立法会任期因适应澳门回归的需要而被特别处理,根据“直通车”方案的安排,是届立法会的多数议员实际上经历了两个任期,即1996年至1999年的三年多的澳葡立法会任期与1999年至2001年的一年多特区立法会任期。


  

  2.选举权的平等化与居澳年限的调整。1984年颁布的《选民登记法》(法令第9/84/M号,二月二十七日)放宽了华籍与外籍人士居澳年限的限制,凡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认别证、身份证或其它获总督一般性批示所认可的有效文件)的葡籍、华籍或外籍人士均可登记为选民。自此,澳门居民不分种族,获得平等的选举权,大量华人新移民也因此而有了选举权。在间选资格方面,社团选民要求“享有三年以上法律人格”[4],即从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三年。回归前,该自然人选民与社团选民的资格限制一直得以维持。


  

  3.议席的增加与议员结构的变化。议席多寡与议席结构都是与代表性相关的问题,一般被视作衡量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标志。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确定澳门立法会议席总数为17席,直选、间选与委任议席分别为6∶6∶5。1984年通过的修改“选民登记”法令,对间接选举各界议席进行了调整。从原来的经济利益界别、道德利益界别、文化利益界别与救济利益界别各3、1、1、1调整为经济利益界别5个议席,道德、文化、慈善利益界别为1个议席。1990年修订《澳门组织章程》,将立法会议席由原来的17席增加到23席,其中,直选、间选与委任各增加2席,由此立法会的代表性随议席增加而相应地得到扩大,该议席总数与结构维持至1999年,并且因为“衔接”的需要而实际上延伸至特区政府时期。


  

  4.计票公式的修改。始于1976年的选举,选择比例代表制与汉狄法(D.Hondt)作为选举规则与计票公式,一直延续至第四届立法会选举。1991年通过的第4/91/M号法律对计票公式进行修改,规定“每一候选名单所获选票除以一、二、四、八及其它二的倍数”[5]分配到按次序排列的各候选人,是谓“改良汉狄法”或“新汉狄法”。与未修改前计票公式相比,该公式的直接影响是,增加了每张参选名单获取第3个及更多议席的难度,导致议席向各政治派别(团体)分散,客观上对较小政治派别的参选具鼓励作用,故而可称为议席分散化改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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