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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卡拉OK版权收费”透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4、被控KTV企业救济体制的缺乏


  

  在收取版权使用费的过程中,KTV企业都处于一种被动地位。像遇到上述的因曲库不一被控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非KTV企业过错所致的侵权不应当由他们来承担责任。但是在实践中,KTV企业也只能默默承受,而没有向先关单位求偿的机会。我国应该改变这种版权保护和管理者至上的倾向,在版权交易过程中,集体管理组织只能充当公共服务者而非既得利益者。


  

  三、规范KTV运营,保护著作权的对策和建议


  

  (一)管理主体定位的完善


  

  我国音像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应当以音集协为主体,无论是中文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还是天合公司,都只是并且只能是一个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它们都应当保持一个最基本的非营利的性质,当然其背后的文化部文化发展中心则更应当秉承这一宗旨,做好其本职管理工作,,而不应变相地进行营利活动。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科学合理地完善其内部结构,参照公司结构将其管理组织分为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会员大会为决策层,主要由著作权人、出版商、唱片发行商等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组成。理事会作为执行层的核心,是会员大会的垂直下属机构,它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商议各种重大事项。理事会的成员应当从会员大会中选举得出,主要依据会员大会章程来管理组织的日常事务。与理事会并列的是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同样由会员大会选出,并不得与理事会成员重复。[7]


  

  (二)管理方式的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扮演沟通、协调的角色,完善的协商机制有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其利益平衡的功能。著作权属于私权,使用费标准应当是权利人与使用者共同协商、自由合意的结果。如果在管理方式上遵循协商原则,采取听证会方式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在管理方式上也就更加社团化一些,容易达到双方的共赢。同时,在集体管理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自愿原则,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著作权作为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专有性权利,应由著作权人自主行使,根据自身的判断追求自身利益,选择行使著作权的最佳方式。


  

  另一方面,从我国集体管理的发展现状来看,尽管集体管理的本意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但是权利人对该制度的接受有一个过程,对于绝大多数权利人来说,集体管理仍然是一个比较陌生的事物,它的效果如何仍然不得而知,因而对它的信赖也可能是有限的。而权利人的信赖对于集体管理制度的成功显然是关键的因素之一,信赖需要在时间中逐步确立,而不能由制度设计者信手缔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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