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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卡拉OK版权收费”透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非音集协的会员的作品该如何保护?著作权属于私权,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并未得到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他们显然不具备以公权力形式介入收费的权利。当前,KTV经营者屡屡被控侵权,法官表示为曲库不统一所致。音著协和音集协的曲库、KTV包间里的曲库以及点歌系统软件制作方的曲库,这三个曲库的不统一是构成此类侵权的重要原因。[4]一部分非音集协会会员的作品也得以在这些曲库运行的夹缝中存在。


  

  此外,统一歌库,违背了市场规律,也没有给著作权人合理的利益回报。从2006年起,文化部文化事业发展中心开始推广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并承诺将为全国所有KTV免费安装。当有记者采访著名歌手唐磊时,他说,他并没有从《丁香花》得到多少收入。尽管这首歌在一段很长的时间里都位居各大KTV点歌的排行榜前列,但唐磊说,他从这些营业场所中一分钱版权费都没有拿到。


  

  3、收费标准不合理


  

  目前存在两种收费方式:按包房收费,每间每天12元,各地根据其经济水平可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按点播次数收费,单价乘以点播次数就是应缴纳的费用。这两种收费方式的都存在不合理之处:


  

  第一,按包房收费,虽然计算简便,却不能真实反映作品的使用情况。KTV不同于其他营业场所,营业状况的好坏与其所在地域和营业时间存在很大关系。单一的以包房作为版权费的收费标准,既不能真实反映对作品的使用情况,也存在收费的不公平。同时,以包房作为版权费的收费标准也不利于整个KTV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利润率较低的KTV经营者产生伤害。此外,这一标准在为期一个月的公示期内,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多方收集了广州卡拉OK厅行业经营者意见后,从法律法规及行业经营现状,对收费标准提出诸多疑问。在公示期内,形成书面意见上报国家版权局。但这份长达3700多字的意见并未得到采纳。上海方面也公开提出不同意见,明确表示只能接受每天每间一元的收费标准,但都未被采纳。[5]这可谓是关门立法。所以说,按包房每天收12元版权费有明显的缺陷。


  

  第二,按歌曲点击率收费的话,虽然能够客观反映作品的使用情况以及对KTV经营户差别对待,但需要安装庞大监控系统,除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之外还会形成管理漏洞。按照文化部公布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有关内容——服务系统对卡拉OK经营场所实行免费接入、免费服务。按照自愿加入、尊重权利主体自主选择的原则,对各类版权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免费开放,曲库中被下载的卡拉OK作品只有被点唱才收费,不点唱不付费。部分唱片公司也表示不希望严格地收取版权费“比如一些新的歌手或者唱片公司新推出的歌曲为了增加宣传提高点击率和知名度,从而在唱片销售演唱会人气等方面获得更大收益,所以往往不在乎是否收取版权费。另外,如果版权费真的普及执行的话,以后KTV企业可能只关注于或者只引进人气高点击率高的歌曲,对于一些点唱率低的歌曲或者刚刚推广的新歌手新歌曲非常不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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