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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张贴“结婚照”是否侵犯著作权

【作者简介】
曹新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注释】参见《“网络曝光”案被驳回诉求》,资料来源于《楚天都市报》2009年1月10日第5版。
参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221号》。该判决书认为,对作家这一创作群体而言,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作品尚不是商品。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作家通过出售作品的出版发行权等途径而换取交换价值,这种交换就是对其作品的经营,此时的作品即商品,作家的经济利益产生于在这种交换之中。作为文化市场的商品经营者,作家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主体的要求。
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参见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著作财产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但没有规定著作人身权可以转让。由此推定,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明确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不能转让。
关于著作权制度,学者们普遍认为诞生于18世纪初,以1710年英国《安娜女王法》的通过为标志,到今天正好300年。
参看Twentieth Century-FoxFilm Corp. V. MCA,Inc.,715 F. 2D 1327,1329, n. 3 (9th Cir. 1983);Reyher v. Children''sWork-shop,533 F. 2d 87,90 (2d Cir.).
参见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2条的规定。
日本著作权法、英国出版法、我国著作权法等都有此类规定,此外,美国的判例也有禁止这样的作品擅自出版传播的判决。
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究竟应当归属于该影楼还是具体的拍摄者,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如果该摄影作品是以该影楼的名义、代表其意志并由其承担法律责任而拍摄的,那么,该摄影作品为法人作品,其著作权归该影楼;如果属于该摄影者的职务作品,且该摄影者与影楼没有关于其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约定,那么,就为普通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该摄影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例如,意大利著作权法给作者授予了收回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发表权只能归作者享有,只能由作者行使或者授权他人行使。但是,有三种例外:一是委托创作合同约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的情形;二是特殊职务作品的发表权归作者所属单位所有;三是作者授权他人对其尚未发表的作品进行演绎时,演绎者发表其演绎作品。
参见《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参见《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在第121-127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参见《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例如,《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12种情形,就是法律规定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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