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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下的损害赔偿范围

  

  基金《索赔手册》允许对公约环境损害范畴内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并列出以下索赔标准:措施应该对于环境自然恢复过程有显著改善;措施应该防止事故带来的损害进一步扩大;措施应尽可能使其他生物的生活环境不再恶劣或其他自然、经济资源不再受到损害;措施的费用应当与损害的程度和期间以及合理预期的效果成合理比例。由于自然环境具有巨大的恢复潜力,通常一次重大油污事故不会给海洋环境造成永久性损害,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合理的复原措施可以加速环境的修护,这些措施的费用便可以获得赔偿。(注释44:Claims Manual,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Compensation Fund 1992,December 2008 Edition,p36.)索赔的评估需要在实施复原措施时可掌握的信息基础上进行,赔偿只针对实际上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合理复原措施。根据掌握的信息界定油污造成的环境损害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复原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尽快进行,并且由基金支付研究费用。确保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必须依靠事故后研究提供可靠和有用的信息,因此这些研究工作要求专业性、科学严谨、客观性和平衡性。由事故发生地的成员国成立专门委员会或其他机构来从事或者合作参与研究以及复原措施是基金建议的最佳方式。


  

  五、国际油污赔偿体系的发展


  

  国际油污赔偿体系的适用环境差异很大,成员国中最发达和最不发达成员经济发展水平相差甚远,根据普通法传统和大陆法传统建立的法律体系也存有很大差别。这些事实要求基金根据各国的不同状况调整处理索赔的程序,同时又要确保所有索赔人受到平等对待。因此,明确国际油污赔偿体系的赔偿范围是正确运用国际油污赔偿体系的首要前提,以期在保证海上油类运输顺利运行的同时对油污受害人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促进国际油污赔偿体系的统一进程,这也正是国际油污赔偿体系下的公约制定初衷。国际海事委员会和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为了统一油污损害赔偿体系,加强海洋环境的保护,也在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分别制订了《油污损害指南》和《索赔手册》为顺利解决油污损害赔偿问题提供帮助。毋庸置疑,由民事责任公约和基金公约所创立的国际赔偿制度也并非尽善尽美,只是数年来在众多案件中的合理运用足以证明其是现存赔偿制度中成功范例之一,尤其是绝大多数赔偿请求都以谈判的方式友善解决。


  

  国际油污赔偿制度是国际合作解决全球问题的一个良好范例,促进了在油轮油污损害赔偿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近年来基金受到的最大挑战之一便是应对事故复杂性和个别索赔数量总额的增加,如发生在2007年12月的Hebei Spirit事故导致大于10万起索赔,大大超过了较早的Erika的7千起和Solar 1的3万2千起。面对如此巨大数量的索赔案件,基金加速执行了他们新技术发展水平的网络索赔管理系统,利用现代技术显著改善案件处理程序。(注释45:Fund Annual Report 2008.)1992基金大会虽在2005年决定不对《1992公约》进行修改,但法律不是静止的,并且是伴随着社会发展同政治、社会和经济一同改变的,所以修改很有可能发生。为了保证国际社会对于国际赔偿制度的关注,它必须符合21世纪社会的需要。只有实现了这个目标,才有可能维持一个全球赔偿体制去避免区域性的解决油轮油污责任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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