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纯经济损失和环境损失以外的其他几种主要损失都可以归为实质损失,基金公约在传统侵权理论中也是主要被承认的类别。根据油污基金2008年年度报告附件24、25分别关于1971基金公约和1992基金公约受理案件损失类别显示,迄今为止包括沉没、搁浅、碰撞或是船体破裂等诸多原因造成的各种油污事故,清洁费用都是损失赔偿中最显著的一笔支出。在最近一次可统计损害的Hebei Spirit事故中,清洁和预防措施费用的赔偿额高达1500亿韩元(约8200万英镑),占总赔偿额的一半。可以看出清洁费用是油污损害赔偿的最主要对象,因而公约为其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包括为了清除船舶溢出的油类以及防止溢油或污染发生的措施所支出的费用,还包括清污和防污措施造成的进一步损害和损失[2](P.74)。在提出清洁费用索赔时,需明确可受理的清洁和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有大量案例关于清洁和预防措施的费用,例如Showa Maru清洁、替换海草养殖网,Vistabella清洁受污染的游艇,Oued Gue-terini清洁发电厂吸水管道所收污染,以及Aegean Sea和Braer涉及清洁岸上建筑物,受到吹散到空中的浮油污染。(注释25:FUND/WGR.7/3,http:// www.iopcfund-docs.org/ds/pdf/71wgr7-3_e.pdf,2010年4月15日。)财产损失和结果性损失都属于直接的实质损失,现存各国法律制度都对实质损失形成了完善的赔偿制度,关键在于由油污受害方去证明泄露油类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纯经济损失
公约在不同成员国的统一适用对国际油污赔偿体系的成功是至关重要的,不同国家法院作出的不同判决会严重地妨害公约统一适用实践。鉴于大多数国家缺乏法律先例,而在确定可追偿损失范围时又存有诸多困难,特别是在确定可受理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于1994年10月第35届国际会议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指南》,为成员国法院在该领域面临复杂争议或阐述新的法律原则提供帮助。(注释26:国际公约与航运法规: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指南,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年第5卷,第463-465页。)指南将纯经济损失列为与相继经济损失即直接损失相对,指请求人因财产有形灭失或损害以外的原因而遭受的资金损失,并将可以受偿的纯经济损失限于由污染本身所引起的损失范围内,除证明损失与污染事故之间存有因果联系外,还要从索赔人的活动与污染区之间地理上的距离、经济上对受损的自然资源的程度依存度、在直接受污染地区经济活动中所占比重、自身能减轻其损失的范畴、损失的可预见性及造成请求人损失的并存原因影响等方面来考虑污染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合理程度的近因。
由公约确立的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没有直接对纯经济损失作出规定,但油污基金原则上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接受纯经济损害索赔,至今已有成千上万例索赔实践,基金主管机构已建立起一套自己的有关纯经济损失索赔可行性标准。例如,渔民的渔网没有被直接污染,但由于他们通常捕鱼的海域受到了污染而又没有别的海域可以捕鱼,这些渔民便遭受了纯经济损失。又如位于受污染的公共海滩的旅店或饭店的所有人因为污染造成宾客数量减少的损失也属于纯经济损失。一些针对纯经济损失所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可以获得赔偿,如旨在预防或减少重大油污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市场策略。(注释27:Claims Manual,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Compensation Fund 1992,December 2008 Edition,p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