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69民事责任公约》之前,英美法下油污的受害方可以侵权的疏忽、滋扰或侵入向船东索赔,但必须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注释8:Esso Petroleum Co.v Southport(The Inverpool)【1955】2 Lloyd’s Rep.655 HL.)公约考虑了受害方在举证油污损失的程度、范围、因果关系等事实中的较大难度,首次提出了对造成油污损害的油轮船东施行严格责任。同时,公约中规定了的强制保险,即载重超过2千吨散装“持久性油”为货物的船舶必须投保足够的油污责任险。在强制保险下,受害方可以直接对油污责任保险人或其他对船东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提供经济担保的人提起赔偿之诉,最终将赔偿责任转移给船东互保协会(P&I Clubs)。(注释9: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ub是一个船东互保协会,现代互保协会规定承保范围,由船东出资为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提供金融保障。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便是互保协会承保风险之一。协会成员分摊各自的责任,作为保险人的同时也是被保险人。目前国际上有多家的船东互保协会在运作,其中13家协会已加入国际保赔俱乐部(International Group of P&I Clubs),共提供了全球海上90%吨位的责任保险。http://www.igpandi.org/,2010年4月10日。)公约还成立了一个独立的,比《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注释10:该公约于1957年制定于布鲁塞尔,又称《1957布鲁塞尔限制公约》。广泛适用于全世界大多数航运立法并为当时许多海事诉讼设定赔偿限额标准,其适用需满足船东没有实际过错或私谋,该公约针对财物损失每吨仅1千金法郎的责任限制金额,其中包括了油污损害的赔偿。)数目更大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金额,(注释11:“船东依据公约在每一次事故中享受每吨2千金法郎的责任限制。但是总额不超过2亿1000万金法郎”Art V(1),1969 CLC.)对应了公约“保证对船舶油污受害方给予足够赔偿,并成立统一国际规则与程序来确定责任与如何充分赔偿”的订立目的。1978年Amoco Cadiz(注释12:The Amoco Cadiz【1984】2 Lloyd’s Rep.304.)事故,油轮在法国海岸搁浅漏出22万吨原油,造成了严重油污,成为历史上最大量近岸的一次漏油。它到来了一连串诉讼,受害方法国认为《1969民事责任公约》赔偿额度太低,便在美国向Amoco油公司索赔,并成功否定了船东的责任限制申请,最终获得了2亿5千万美元的赔偿。该事故警觉公约赔偿金额的不足,结果带来了1984年与1992年议定书以提高赔偿金额,分别是《1984民事责任公约》与《1984基金公约》,以及《1992民事责任公约》与《1992基金公约》[1](P.250)。IMO又在2000年进行修订将责任限额再一次提高,并于2003年11月生效。次年5月在IMO外交会议通过了《2003建立补充基金议定书》,《1992基金公约》成员国可以自愿选择加入补充基金提高额外的、第三等级赔偿。(注释13: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IMO,http://www.imo.org/Legal/mainframe.asp?topic_id=358,2010年4月12日。)在油污基金与船东互保协会的合作下,国际责任赔偿体系对油污受害方提供明确、公平赔偿待遇的宗旨受到了保障,如果事故总损失较低,仅由互保协会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损失较大时,则由基金去弥补互保协会承受范围之外的不足部分。(注释14:Oosterveen,W,Some Recent Developments Regarding Liability for Damage Resulting from Oil Pollu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n EUMember State,(2004)Environment Law Review,p229.)也有学者从经济分析角度对公约提出质疑,创设基金以减少费用的同时分摊赔偿机制的责任应该根据风险的比例施加于那些带来风险的人,然而,这样的原则理念似乎没有运用在基金公约的制定中。起草人明显更注重在船东和货主之间平衡责任而没有意在为风险制造者设计一个最佳预防油污的激励机制。(注释15:Michael Faure,Wang Hui,Economic Analysis of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s,(2006)Journalof Maritime Law&Commerce,Vol.37,No.2,p214.)基金大会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2005年油污基金大会有11位出资方坚持对于不合规格的油类运输问题加以重视以预防油污事故,(注释16:92Fund/A.10/7/5 of 16,09.2005.)船东互保协会也同样建议针对此问题成立专门工作组。(注释17:92 Fund/ A.10/7/3 of 23.08.2005.)也有相反意见认为这个问题应该提交IMO内部解决,(注释18:92Fund/A.10/7/6 of 28.09.2005.)不论最终问题由哪个国际组织负责,都说明国际油污赔偿体系是为了实现初衷而一直在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