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略论使馆不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

  

  将船舶和航空器的地位与驻外使馆的地位区别对待,这也是国际法的一般态度。有关的国际条约明确赋予航空器登记国对发生在航空器内的犯罪以刑事管辖权,例如,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第3条1款规定:“航空器登记国对该航空器内所犯的罪行和行为有权行使管辖。”除该公约明确列举的特殊情况外,非登记国不得为行使本国刑事管辖权而干预飞行中的航空器。有关的国际公约也明确赋予船旗国对发生在船舶上的犯罪以刑事管辖权,例如,1988年3月10日订于罗马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第6条1款规定:如果该公约所列举的“罪行发生时是针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或发生在该船上”,船旗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定其刑事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0条还明确限制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行使登临权。


  

  相对于上述关于航空器和船舶刑事管辖权的规定,在任何国际公约中都找不到任何赋予一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驻外使馆内的犯罪以属地刑事管辖权的规定。因此,将使馆的地位与船舶和航空器的地位相提并论的观点在国际法上也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相反,国际公约要求各国应当加强对驻在本国的外国使馆及其工作人员的保护,依照本国法律打击侵害外国使馆及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条第2款规定:“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联合国大会于1973年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该公约第2条第1款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将下述罪行定为其国内法上的罪行: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以及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可以看出,使馆及其工作人员属于公约所要求保护的范围。紧接着,该公约第3条第1款要求每一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发生在本国领土之内又符合上述第2条规定的罪行确定刑事管辖权。 1981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采取有效措施以加强对外交和领事使团和代表的保护及安全的专门协议》,重申各国政府应对严重侵犯外交和领事人员人身安全的罪犯绳之以法,严加惩处。


  

  至于派遣国对于本国派驻外国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人员犯罪所行使的刑事管辖权,在我们看来,它体现的是一种属人管辖权,而并非属地管辖权。根据这种属人管辖权,一国可以针对任何触犯了本国刑事法律的本国公民行使管辖权,无论他处于何地,也无论他是否在外国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