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上述“派遣国领域说”、“拟制领土说”和“主权所及说”,虽然对使馆与派遣国领域的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但有着一个共同特点,它们的立论前提都是:一国驻外使馆仍处于派遣国的国家主权之下,或者说同样享有主权,正是基于这种主权,派遣国使馆才不受接受国的司法管辖,而仅接受派遣国的司法管辖,因而,驻外使馆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二、外国使馆在接受国不具有主权地位
按照现代国际法学的通常观念,国家领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及上空。[19]可以说,国家领域是国家主权行使的空间。“主权(sovereignty)”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一种最高的和绝对的统治权。主权具有排他性,它不容许任何其他主体侵犯自己的行使空间。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土上享有并得以行使排他的管辖权。例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赋予缔约国在另一国领土内行使管辖权和履行该另一国本国法律规定的专属于该国当局的职能的权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样以第4条第2款做此规定。
为了确定使馆是否属于派遣国领域的延伸,最重要的是鉴别使馆是否具有主权地位。
使馆享有特权和豁免权,这是法律界一致公认的认识。那么,这种特权和豁免权是否来自于派遣国的国家主权呢?答案应当是否定的。正确地说,使馆的特权和豁免权是由国际法和接受国的法律所赋予的。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及其工作人员所享有的广泛的特权与豁免,包括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该公约第22条3款特别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国际法赋予使馆以特权和豁免权是长期以来国家间相互尊重和相互礼让的实践结果,是维护正常的国际交往与合作的必要条件。使馆及其外交工作人员的豁免权很早就已经确立,历史上一个有名的案例发生在1584年,时任西班牙驻英国大使孟多查参与罢黜英国女皇伊丽莎白一世的阴谋,后阴谋败露,但是,孟多查受到的惩罚只是被命令出境而没有被审判。使馆的特权和豁免在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国际法院在“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中指出:“外交机构及其伴随的特权和豁免,这是经历了多少世纪以来的考验。并经证明是在国际社会中有效合作的一种重要的工具,而且不问各国的国家组织及社会制度如何,均是有助于国家间达到互相谅解并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不可缺少的手段。”[20]外交特权和豁免,使得使馆和外交人员可以顺利地履行其职务,而不受当地的干扰和压力,是国家之间保持正常关系所必不可少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在其序言中申明:“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