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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探析

  

  (二)将灭绝种族罪和战争罪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


  

  灭绝种族罪和战争罪一般都含有政治因素,它们或是因一国内部各派别间政治纷争而起,或是因种族歧视、宗教信仰差异、政治倾向不同而引发。虽然近年来灭绝种族和战争行为呈下降趋势,但它一旦爆发,往往造成大量无辜的人死亡,破坏性极大,严重危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因而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这种行为都应受到谴责和制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日本两国战争罪犯进行了审判;20世纪90年代前南斯拉夫国际军事法庭又对波黑战争罪犯进行了审判。在这些审判中,没有一个国家主张战争罪犯应以政治犯不引渡为由,而拒绝引渡。这充分表明,国际社会将战争罪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


  

  (三)腐败犯罪不应视为政治犯罪


  

  由于腐败已经不再是局部问题,而是一种影响所有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甚至对社会稳定与安全构成威胁的非常严重问题。它破坏民主法制和价值观、道德观,破坏正义并危害着可持续发展[1]。联合国大会第58届会议遂于2003年10月31日通过了旨在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已正式生效。它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如“预防措施”、“定罪和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等。《公约》在第四章“国际合作”中将腐败犯罪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使之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其第44条第4款明确规定:“本条适用的各项犯罪均应当视为缔约国之间现行任何引渡条约中的可以引渡的犯罪。缔约国承诺将这种犯罪作为可以引渡的犯罪列入它们之间将缔结的每一项引渡条约。在以本公约作为引渡依据时,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根据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均不应当视为政治犯罪。”


  

  三、“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引入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缔约国在其境内发现了被指控的罪犯时,按照所签订的引渡条约或依据互惠原则,应当将罪犯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如不引渡,则应将该罪犯交给其本国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原则是根据荷兰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在其《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所提出的“或惩罚或引渡”的名言发展而来的。格老秀斯认为:“因为事实上国家不习惯于允许其他国家带着武装部队通过它们的边界强制执行惩罚,因为这样一种办法是不适当的,所以罪犯居留的国家必须做两件事情中的一件。当被要求时,它应该或者给罪犯以应得的惩罚,或者把它交给提出要求的当事国处理,这后一种办法就是引渡。”{6}(P230)“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段较长的历史,其目的在于防止逃亡的犯罪分子逃避被起诉和处罚{7}(P23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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