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知,现今大部分引渡立法和引渡条约对此都作了规定,而且此种规定一般紧随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条款之后,因而被认为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补充条款。显然,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补充条款的出现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之一。虽然该补充条款也同样关注政治问题,但是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条款所不同的是,其着眼点不是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的政治性质,而是请求国诉讼活动或者引渡目的的政治性质,亦即其宗旨是防止被指控或被宣告犯有普通罪行的人在请求国受到政治迫害。所以,此类条款又被简化为“政治迫害(追诉)条款”。
然而,在依据“政治迫害(追诉)条款”拒绝引渡的情况下,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所犯的罪行属于国际条约中所列举的可引渡之罪,被请求的缔约国应当按照“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将该人移送本国司法机关进行审判。{4}(P73-74)如《惩治恐怖主义欧洲公约》第1条规定:在引渡问题上,劫机、爆炸、劫持人质的恐怖主义犯罪“将不被视为政治犯罪、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犯罪或者出于政治理由的犯罪”;第5条规定:当被请求国确有理由认为针对该公约所列举的恐怖主义犯罪提出的引渡请求,“旨在因某人的种族、宗教或政治信仰等原因而对其进行诉讼或出发,或该人的地位可能因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时,可不予引渡;第6条和第7条规定:在不引渡的情况下,被请求国应当确定自己对在本国境内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的司法管辖权,“毫无例外地并且毫不随便拖延地将有关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提起刑事诉讼”。显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免遭政治迫害或政治追诉。
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局限性不仅使得该原则本身的价值得不到真正的体现,而且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破坏国际法律秩序,威胁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为了避免该项原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各国都致力于采取措施限制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亦即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受到限制,这也是该原则的一个发展趋势。该发展趋势具体表现为:
(一)将恐怖主义犯罪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
恐怖主义活动由来已久。其形式多样,包括爆炸、暗杀、绑架、劫持并扣留人质、劫机、武装袭击、占领大使馆、走私、贩毒等{5}(P66)。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国家间交往愈来愈频繁。恐怖主义活动也严重威胁到整个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有鉴于此,各国乃至国际社会达成了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恐怖主义活动、严惩恐怖分子及其组织者和支持者的共识。在联合国主持下,各国通过了一系列旨在严厉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公约,如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公约》、1979年的《反对劫持人质公约》、1997年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1999年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0年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上述公约均规定,缔约国在对罪犯提起刑事诉讼时,应相互给予最大限度的司法协助,将恐怖主义犯罪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以使恐怖分子得到及时的惩罚,防止恐怖分子逃脱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