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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自治的边界

  

  《物权法》第76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前引司法解释条文表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仅及于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的管理,不涉及专有部分的正常使用。《章程》和《公约》规定,专有部分的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事项授权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作出决定。这里,专有部分的经营方式(自主经营抑或委托经营)本属业主专有权的范畴,非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除非全体业主同意,不能依多数决来侵害少数业主的专有权。所谓“鉴于某商厦商铺的整体关联性,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要对少数人权利作出必要限制”,当属“多数人暴政”,不值赞同。


  

  综上,笔者认为,《章程》及《公约》对专有部分的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事项授权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作出决定的约定,因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应认定为部分无效。


【作者简介】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王利明.业主权利与业主自治.光明日报,2007-07-09(9)。
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234。
温丰文.公寓大厦管理问题之研究.台北:“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1997:156。
陈华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61。陈鑫.业主自治——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基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薛源.区分所有建筑物自治管理组织制度研究.北京76。
陈鑫.业主自治——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基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15。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12。
萧瀚.多数人暴政的警钟.读书,2001,(10):122。
拖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82。
陈鑫.业主自治——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基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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