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监狱执行刑罚的向度

  

  笔者考察福柯对人的解构和宣告死亡,是想说明:福柯通过反对传统的主体观念,用后现代主义方式又使人“重生”,从而构建了新的理性主体,福柯的这种新型主体是通过人的心灵和精神自己实现的。但现在普遍认为,人具有相对的理性和相对的自由意志,这才是对主体的合理定位,也是监狱有效执行刑罚和有效改造罪犯的逻辑基点。在笔者看来,福柯所构建的这种新型的主体,只是他所批判的传统理性主体的替换,可以说是一种“复辟”。因为,既然人是有限的理性主体,人具有相对的自由意志,那么人就不是万能的,要想使人重生,就不能仅仅靠人自己的心灵来完成这种蜕变,而必须强调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性。具体到监狱的刑罚执行来说,监狱不但要使罪犯达到自我反省,更要注重外在的刺激和规范化训练来培养和唤醒罪犯的规范意识,从而实现更好的治理和改造目的,所以锻造规范意识主体就是监狱执行刑罚的第一个向度;同时,监狱要想把罪犯改造成规范的意识主体,就要运用符合人道的规训方法,所以监狱要善于运用合理的惩罚权力技巧,从而减少其与罪犯直面的冲突,使惩罚更精致、更隐蔽,最终实现监狱的改造和预防目的。故提高惩罚艺术是监狱执行刑罚的另一个向度。


  

  二、锻造规范意识主体——监狱执行刑罚的向度之一


  

  福柯认为,有三种模式把人变为三种不同的主体。第一种是上文所说的知识生产的理性主体,即通过知识的方式赋予人一种科学的地位。但这种主体是知识想象和配置的,是虚构的,福柯宣告了它的死亡。第二种方式是分离实践,即借助权力对人进行分离来完成的,如监狱把罪犯监禁起来,把他训练成驯服的主体。这种方式也是福柯予以批判的,他认为这是权力的霸道行为,不值得提倡。第三种方式是,人运用自我技术摆脱知识和权力的干涉,自我规划、自我创造,从而使自己达到一个完美的状态。这种方式是福柯所推崇的方式。{3}


  

  笔者认为,要使监狱中的罪犯成为理想的主体,罪犯本身的自省自律固然是必要的,但是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性也必须强调。因为仅靠罪犯内在精神的完善,是不可能很好地实现矫正目的的,监狱的权力作用也是必要的,监狱执行刑罚是要唤醒并强化罪犯的规范意识,将其锻造成规范意识主体。规范意识主体是由学者整合的一个概念,它和雅克布斯所谓的“人格体”是同一个意思,可以画等号。{4}从雅克布斯关于个体和人格体的区分上,我们可以认识规范意识主体。二者关系用图表表示是:{5}


  

  可见,与人格体相对应的诸个体是依感官活动的生物人,以快/不快的图式来支配行为,而这不过是一种认知性交往,由此形成的不是社会而是无限制的自己世界。与之相反,人格体是有规范意识,并在社会中进行着规范化交往。监狱的目的就是把罪犯改造培养成这种规范意识主体(即人格体)。


  

  显然,规范意识主体的造就离不开监狱的刑罚执行。而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性体现在其功能上。所谓监狱行刑功能,是指在监狱行刑的动态运作过程中对受刑人、对社会所产生的作用、效能和影响。针对犯罪人而言,监狱执行刑罚有惩罚、改造和教育功能。惩罚功能是监狱行刑固有的,改造和教育对监狱来说尤为重要。而且由于罪犯的思想意识具有可变性,因此监狱可以通过教育、改造等使罪犯的犯罪意识打消,为非犯罪意识所取代。针对社会上的一般人,监狱的刑罚执行还有教育、儆诫和安抚功能。教育是针对守法者而言的,儆诫是针对潜在的犯罪人而言的,安抚则是针对受害人及其亲友而言的。正确地把握这些功能,就能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6}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