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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论视野下的中国民法学:兴起与繁荣

  

  面对这种情景,中国民法学界首先充分论证了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12]并针对“纵横统一经济法”[13]和“综合经济法”[14]等学说,提出了“学科经济法”、[15]“纵向经济法”、“经济行政法”[16]等观点,与经济法学者展开了长达七年之久的激烈论战,民法学界和经济法学界的学者悉数卷入,所发表的文章数量之巨,所耗费的人力、物力,难以计数。[17]


  

  这场论争可谓懵懂之中的中国法学界的思想大解放,对我国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最终以《民法通则》的通过而告终。通过研究讨论,民法学界对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体系、法人制度、国家所有权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权等重大民法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促进了民事立法的发展。[18]


  

  二、合同立法和物权立法——中国民法学之繁荣


  

  每一部单行民事法律的制定,都伴随着民法学界的异动和民法学的跟进,合同立法和物权立法即为著例。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规则,改革开放以来,合同立法在民事立法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的相继颁行,逐步形成了“三足鼎立”的格局。[19]这个时期的合同立法具有很强的时代性,体现了浓厚的计划经济特征。三大合同法彼此之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矛盾的现象,[20]很多规定较为概括,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实践中新出现的合同类型均未予有名化。在民法学界的大力推动下,立法机关选择了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方案。


  

  伴随着自1993年开始的合同立法,中国民法学的研究重心开始向合同法学倾斜,不仅有了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统编教材,而且有了相当规模的体系书和专论。体系书如:王家福等合著的《合同法》,王利明、崔建远的《合同法新论·总则》,郭明瑞、王轶的《合同法新论·分则》,苏惠祥主编的《中国当代合同法论》等;专论如王利明的《违约责任论》、崔建远的《合同责任研究》、韩世远的《违约损害赔偿法论》等;域外合同法著作亦被译介出版,如尹田的《法国现代合同法》、王军的《美国合同法》、杨桢的《英美契约法论》、杨良宜的《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罗德立主编的《香港合约法纲要》、何美欢的《香港合同法》以及英国盖斯特的《英国合同法与案例》、美国科宾的《科宾论合同》(上下)等等。此外,尚有大量专题论文发表。所有这些都推动了统一合同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合同立法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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