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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犯罪被害防范

  

  这一模式源起于1973年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发生的一起银行抢劫案。在这起抢劫案中,两名恐怖分子将银行部分雇员扣押在银行金库内,令人惊讶的是人质中有一名女性竟然与一名恐怖分子产生了爱情。此后,这种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由开始的敌对、冲突转为彼此赞赏和喜爱的情感,并结成友好关系的情况,被称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也称为“斯德哥尔摩效应”。这是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心、甚至协助加害人。


  

  西方心理学家认为,人质等被害人会对劫持者产生一种心理上的依赖感。他们的生死操在劫持者手里,劫持者让他们活下来,他们便不胜感激。他们与劫持者共命运,把劫持者的前途当成自己的前途,把劫持者的安危视为自己的安危。同时,人性能承受的恐惧有一条脆弱的底线。当人遇上了一个凶狂的杀手,杀手不讲理,随时要取他的命,人质就会把生命权渐渐付托给这个凶徒。时间拖久了,人质吃一口饭、喝一口水,每一呼吸,他自己都会觉得是恐怖分子对他的宽忍和慈悲。对于绑架自己的暴徒,人质的恐惧会先转化为对他的感激,然后变为一种崇拜,最后人质也下意识地以为凶徒的安全就是自己的安全。这种屈服于暴虐的弱点,就叫“斯德哥尔摩精神症候群”。


  

  此外,国外学者认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形成条件在于:第一,人质必须真正感到绑匪(加害者)威胁到自己的存活;第二,在遭挟持过程中,人质必须体认出绑匪(加害者)可能略施小惠的举动;第三,除了绑匪的单一看法之外,人质必须与所有其他观点隔离(通常得不到外界的讯息);第四,人质必须相信,要脱逃是不可能的。[2]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不仅体现在单个的被害人身上,而且还渗透、影响特定的被害人群体。在当今世界中,有一群最可怜的被害人群体,他们是邪教群众。他们多数过着群居生活(现在也有散居的,但是思想受到严格控制),许多人将自己的所有财产捐出,带领一家加入了邪教。许多人每天劳动十几个小时,超出了常人所能忍受的限度,由此陷入精神痴迷状态。作为一种特殊的被害人群体,邪教群众深受“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影响和控制。


  

  从上述被害人与加害人互动的四种模式中我们能够清晰地感受到被害人的因素对犯罪发生所起的重要作用。同时,透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我们也能认识到,如果被害人具有一定的防范意识,保持足够的警惕性,犯罪或许不会发生,某人也许就不会成为被害人。事实上,正是对被害人的关注和研究促发了被害人学在20世纪中叶兴起。被害人学主要是以被害人为中心,运用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研究犯罪的科学。被害人在犯罪发生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分析和被害人学的发展,无疑可以帮助人们了解被害者被接近、诱导和攻击的过程,分析被害时被害人的心理状态,探寻受害的主要原因及受害者的个性特征、所处条件和危险环境,进而提醒人们克服和控制容易受害的因素,化解和消除被害的条件,及时发现和摆脱被害的危险环境,增强自我防卫的意识。可见,被害人学恰恰能够给人们提供如何避免和防止犯罪侵害的武器,能够满足人们面对潜在犯罪侵害时怎样摆脱危险情境的现实要求。


  

  二、被害要因分析


  

  在犯罪学的研究中,被害人虽然没有被视为犯罪产生的原因,但来自被害人方面的因素在犯罪的实现上通常被认为是不可或缺的条件。无论如何,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对立、矛盾和联系,是犯罪得以实现的不可忽视的因素。在这种犯罪人和被害人对立的状态中,被害人本身存在的某些先天弱点,如胆小懦弱、轻浮气躁、贪婪自私、逞强显能等都易于招致侵害或激发冲突,酿成犯罪。具有某些先天弱点或特征的人被有些犯罪学家称为“潜在被害人”。犯罪者走上犯罪的道路,并不单纯是自身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自身的素质、经验等因素同来自被害人方面的被害要因,即被害人的言行及其同周围环境中存在的诱发或者强化加害者的犯罪动机的事情和状态相互作用的结果。有人把犯罪者自身的素质、经验等因素看作是一个常数,将来自被害者方面的一定要因,即被害要因看作是一个变数。这样,在常数已经存在的场合,被害事件的发生与否,就取决于变数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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