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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犯罪被害防范

  

  这里我们不必去讨论谁的观点更合理,也没有必要去弄清他们之间的差别何在,其实,从几位大家的论述中,我们已经感觉到他们均主张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相影响、彼此作用的互动关系。“所谓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模式,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各自以其被害原因和加害原因为作用力,相互影响、彼此互动,对推动互动进程共同发挥作用的模式。”{1}从犯罪与被害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具体互动形态可分为以下四种基本类型:[1]


  

  (一)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该种模式又称为“单向利用”模式,即犯罪人单方面地利用被害人某些无意识的易致被害因素实施其犯罪行为的互动模式。也就是说,从犯罪人的视角看,犯罪人认为被害人具有某些可以加以“利用”的特征;或者被害人在自身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实施了使犯罪人感到诱惑的行为。故此,该种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被害人无意或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诱惑性或过失性,在一种自己并不自省的情况下被犯罪人利用而成为被害人。


  

  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又可分为两种互动基本形态。第一,被害人没有实施任何具有引诱、刺激、暗示性质的行为,仅是由于自身的生理、社会等因素导致遭受犯罪侵害。犯罪人可资利用的被害人生理因素包括性别、年龄等因素。如犯罪人针对女性实施性犯罪,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女性实施抢劫、抢夺犯罪。这就是利用了女性、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抵御犯罪能力和反抗能力较弱的生理特点。最近一个时期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几起犯罪人砍杀小学生事件,就是这一模式最好的诠释。犯罪人可资利用的被害人社会因素包括职业、居住环境、生活方式、经济状况等。“有资产而独居”的行为人就比较容易被犯罪人所关注,并成为入室盗窃、抢劫犯罪的被害人。如出租车司机因为手中有一定数量的现金,也容易成为犯罪人实施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再如在酒吧等娱乐业工作的女性因为主要是夜间工作,也容易成为犯罪人实施性犯罪和抢劫犯罪的行为对象。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犯罪的发生乃是肉食动物搜索其猎物的结果。


  

  第二,被害人的行为或举动在客观上可能刺激、引诱、催化了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而被害人在主观上根本毫无引诱和刺激对方的意欲,被害人也对此毫不知情。实际上,犯罪人能够感受和了解到被害人无意识行为产生的犯罪“可利用性”,这是犯罪人利用被害人,也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一种社会互动。“社会互动是指社会上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通过信息的传播而发生的相互依赖性的社会交往活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是以信息传播为基础的。”{2}下面案例中的被害人在私家车内打手机的无意识行为传播出一种有经济实力的信息,犯罪人偶然接受到这一信息,并认为值得利用去实施抢劫行为,进而产生一种犯罪人——被害人的互动。


  

  2004年7月7日在长春市朝阳区北安路刚记广州海鲜大酒店门前曾发生一起强行进入私家车内持刀抢劫车主的案件。车主为女性,在将孩子送到幼儿园后,转身进入马路对面停放的一辆红色宝来车上,并在车上打着电话,没有发动汽车。在这个案件中,被害人并没有明显的引发被害的意识,也不期望自己成为被害人。但是在2004年的时候,私家车应该说还不是很普遍,她开着一辆红色的宝来,已经很显眼,上了车之后又打电话,拿出很高档的手机,所有这一切可能无意中给人透漏一种信息:这个人是很有经济实力的。当时实施犯罪的陈某恰恰是刚从农村过来,面临严重的经济问题,他就想找点钱来满足自己经济上的需求,所以在他进入长春市一个特定时间之内并没有明显的作案对象,也不知道自己应该到哪去弄钱。所以,在开着红宝来而且又有经济实力的这样一种状况进入他的视野之后,自然引发他的注意。假如我们现在换一种方式,如果她开的是一辆很普通的车,上了车马上就走,那么这个案件也许不会发生。所以我们说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被害人虽然没有明显的意图引发犯罪人的犯罪意愿,但是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方式可能会给一些犯罪人特别是正在寻求某种机会的犯罪人一种刺激,所以在某种特定的情形下,被害的可能性会明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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