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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构成要件的不法性功能论

  

  侵权法保护范围的扩大是近年来侵权法发展的显著趋势,这是危机四伏的现代社会的必然反映,也满足了人们对法律秩序安全价值的需求。这既对违法性提出了挑战,也从违法性的现代进程中获得了强有力的支撑。


  

  (一)对法益的筛选


  

  通过违法性对权益进行扩张性区分保护是现代侵权法的新发展。在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范围划定之际,一般要考虑权利性质的四个方面的要素:位阶的高低、轮廓的清晰度、社会典型的公开性和与他人正当权益发生冲突可能性的大小[10]。(我国学者对此的讨论可参见张金海·论违法性要件的独立【J】.清华法学,2007,(4):83.)依据上述要素排列,基本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和自由权等享有较高的地位,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的地位稍微低一点,纯粹经济上利益和纯粹非财产利益属于更低一个层次。一般而言,生命、健康和自由等人格权和有形无形财产权等有较为明确的边界,具有社会典型性,容易识别和判断。对于行为人而言,尊重他人的绝对权不会增加行为负担,从而在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之间找到了平衡点。就合同上的权利而言,其内容在个案中各有不同,权利的外延整体上不明确,因此合同上的权利分量轻、地位低。纯粹经济上利益因为还没有形成权利,其他人正当竞争的权利必须同等地得到保护,因此,纯粹经济上利益只有在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得到保护。而纯粹非财产利益的,如免受他人行为侵害或者威胁的利益保护,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如果对外延不甚明确的利益给与广泛保护,则势必将人们的行动自由被限制在一个不合理的范围,因此,违法性对此的认定要谨慎得多。对法益的保护不但是静态区分的,同时权益还在更为纵深的层面进行着动态扩张,违法性在此的权衡发挥着法律进化的功能(Rechts for tbildung)。其一,传统绝对权的外延扩张。如健康权,身体健康传统上以身体疾病作为判断依据;而现在认为包括身体和心理两个方面,因此,即便身体机能完全和正常,若造成精神损害,同样为健康权所涵盖。其二,框架权(Rahmenrecht)成为侵权的对象。一般人格权和营业权在德国法上属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其它权利”范畴,但其与一般的其它绝对权利不同,(为了防止其它权利失去限制,从而使得该规定成为一般条款,德国法上严格限制其它权利的范围,将权利限制为绝对支配性和排他性,避免与立法目的相冲突。)其性质上为框架权。此类权利法律虽然要采取保护之立场,但其欠缺绝对权的若干要素,即所谓缺失“社会形态的显著性”(Sozialtypischen Offenkundigkeit)。正因为如此,框架权仅能通过个案方式界定保护范围,而不能获得一般性保护。其三,除了人身权外,非绝对性财产权益的扩展保护也如火如荼进行之中。现代社会财产权利的类型日益广泛,特别是无形财产权利的多样化成为现代社会的突出现象。对于符合绝对权范畴的权益,应通过推定违法性进行违法性判断;而对于处于生长发育过程中的权益,例如顾客权、信息权、域名权和形象权等应个案认定,通过具体的违法性判断处理侵权法在此的扩张。


  

  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认为上述权益范围的扩张是违法性失范的体现。因为没有社会典型性,因此,即便存在相应的侵害行为,也不能说违法性已经指明;况且是否构成侵害,在许多情况下是结合行为的方式与内容来认定的,而不是遵循先侵害后不法再过错的路线[11]。对于缺乏典型性的权益,不可能如同绝对权一样认定违法性,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违法性或者违法性在此不能发挥作用。侵害或者危险造成之后,法院通过法律秩序的基本精神,通过个案予以解决。当个案确定非绝对权的法益应受到保护时,实际上扩展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在具体操作层面,违法性借助一般注意义务的理论(二元的行为不法论),将具体探讨在此有无注意义务以及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该违法性判断将从法秩序的角度得出行为是否被允许的结论。个案衡量既是一个利益衡平的过程,也是一个创设规则的过程。在法律最前线,违法性要件的作用不是仅仅依据法秩序进行消极的评价,它还发挥积极的权利型塑作用,从而发挥法律进化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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