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笔者建议在将来修改我国《票据法》时,应直接将“免担保”等字样作为任意记载事项确定下来,授权背书人根据需要进行选择记载。
票据的基本价值在于方便付款,一般而言,票据授受的终极目标也在于付款,所以,在拟定具体条文时,有一种例外情形不得不予以考虑:如果背书人转让的票据本身存在瑕疵,例如作出无担保背书转让的票据是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是无票据能力人签发的票据,且背书人免除担保责任,那么,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可能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允许持票人冲破免担保的限制,要求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37]这在国外也有成熟的制度可以借鉴。譬如,在占全球福费庭业务25%的美国,福费庭交易制度较成熟,福费庭包买商付款的先决条件之一是票据是真实的,如果票据是有缺陷的,那么,包买商有追索权。事实上,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无担保背书的票据,如果票据本身存在瑕疵,那么,无担保背书人不能免除担保责任。[38]
我国《票据法》在增加规定“免担保”等字样作为任意记载事项的同时,也应当对票据本身的瑕疵作出除外规定,即如果票据本身存在伪造、变造、出票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为了保护票据权利,应当限制“免担保”的效力范围,即某些作出无担保记载的背书人不能免除担保付款的责任。对此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对待:由于直接接触伪造、变造、出票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的当事人最有可能防范票据风险,所以,对于直接接触此类票据的背书人,其担保责任不能因“免担保”事项的记载而免除;而其他背书人得因免担保事项的记载而免除担保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既可以防范票据不能支付的风险,又可以极大地发挥票据功能,保障票据安全,促进票据流通。
【作者简介】
吴京辉,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注释】参见余正龙、姚念慈主编:《国外
票据法》,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参见谢怀拭:《
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
参见曹世雄、甘陈明汝、甘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参见刘心德:《
票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修订版,第159-160页。
参见蒋志明:《记名票据与无记名票据之研究》,《东海大学法学研究》1985年第2期。
同前注,余正龙、姚念慈主编书,第3页。
参见王志诚:《
票据法》,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283页。
同前注,谢怀拭书。第152页。
同前注,余正龙、姚念慈主编书,第4页。
同上注,第3-4页、第121-122页、第173-174页。
参见王绍靖:《美国票据法释义》,中正书局1979年版,第56-57页。
参见梁英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释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页。
参见林永荣:《亦论票据上转让背书与保证背书》,载郑玉波主编:《商事法论文选集》,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318页。
参见王文宇、林育廷:《
票据法与支付工具规范》,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168页。
参见赵新华:《论票据保证及共效力》,《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年第4期。
同前注,谢怀拭书,第145页。
同上注,第139页第140页。
同上注。
See Jonathan Yovel.Quaasi-Checks:An Apologyfara Mutation of Negotiable Inshuments,5 DePaul Business and Commercial law Journal579,2007.
参见王绍惰:《中美两国票据法比较》,载《法学论集》中册,华岗出版有限公司197年版,第454页。
同前注,余正龙、姚念慈主编书,第3页、第4页、第24页、第25页。
同前注,谢怀拭书,第140页。
参见粱宇贤:《
票据法新论》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
See Ednrond Tavernier,Legal Aspects of Forfaiting,11Int''1Bus.law25,1983.
参见阅莉娜:《关于“福费庭”融资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法学》2003年第1期。
参见李金泽:《关于商业银行开展福费庭业务的法律思考》,《金触论坛》2003年第1期。
See Mel Marquis,Vote&Comet:The European Monetary Unionend ItsImpact.Medium and Long-Tenn TradeAgreements,4ILSAJ.Int''1&Comp.I.1199,1998.
参见《录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51条、第54条、第58条。
转引自傅静冲:《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页。
See MichealB.Metzger,JaneP.Mallor and Others,Business Law and the Regulatory Environment:Concepts and Cases,eighthedi-tion,Hornewood.1. 60430,Boston,MA02116,p.699.
空白背书票据的转让方式有以下四种:单纯交付、再以空白背书转让、再以完全背书转让、将原有的空白背书改变为完全背书再转让。同前注。,王丈宇、林育廷书,第144页;同前注,谢怀拭书,第144页。
同前注,梁宇贤书,第134页。
参见阮赞林:《中外汇票背书制度的立法研究》,《法学》1996年第10期。
同前注,王文宇、林育廷书,第69页。
参见傅燕生:《我国票据制度未斌予交付转让的效力》,《法学》2009年第12期。
参见贺连博:《论福费廷的性质》,《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See JulianB.McDonnell,Bank Liability for Fraudulent Checks:The Clash of the Utilitarian and Paternalist Creeds Under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73Geo.L. J.1399,1985.
See ClaytonP.Gillette and StevenD.Walt,Unformity and Diversity in Payment System,83Chi-Kent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