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语
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本国刑法规定是相辅相成的。德、日刑法以行为之质确定犯罪类型,是构成要件作为类型的、观念的犯罪形象的客观基础。同时,德、日刑法对故意概念不作限定,使故意脱离法律羁绊,呈现多元化。根据德、日犯罪论原理,构成要件故意是对构成要件客观事实的认知,不包括意志因素,这使得构成要件作为类型的、观念的犯罪形象具备了主观基础。这样,构成要件以行为之质和构成要件故意为核心,确定了一个宽泛的、观念的犯罪圈,为违法性、有责性以消极要件的身份,通过层层递进确定犯罪成立打下基础。在德、日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对预备犯、未遂犯等作了明文规定,使得刑法分则各条确定的犯罪类型呈现不同的构成要件特性,构成要件便有了基本与修正之分,并造成犯罪判断与既遂上的双重标准。我国刑法规定完全不同于德、日刑法。犯罪成立标准的双重化、犯罪故意的一元化等,是与德、日三阶层犯罪论的基本原理相矛盾的。因此,推倒重来论主张我国移植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必将与刑法规定产生冲突,不具有可行性。
【作者简介】
彭文华,佛山大学法律系、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9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参见彭文华:《犯罪构成范畴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5~222页。
参见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中国法学》2009第2期。
储槐植、高维俭:《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比较论略》,《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
参见高铭暄:《对主张以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取代我国通行犯罪构成理论者的回应》,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9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转引引前苏联]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王作富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6页。
杨兴培:《犯罪构成的立法依据》,《法学》2002年第5期。
张明楷:《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
同前注,彭文华书,第153页。
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14页。
参见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5页。
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39页。
参见克劳辛·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5页。
参见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1页。
同前注,耶赛克、魏根特书,第301页。
参见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页。
大塚仁:《
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3页。
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页。
参见彭泽君:《日本
刑法中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
参见马克昌:《比较
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页。
参见川端博:《
刑法总论二十五讲》,余振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参见柯耀程:《变动中的
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页。
参见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34页。
同前注,大塚仁书,第122页。
野村稔:《
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6~87页。
同前注,曾根威彦书,第113页。
大谷实:《
刑法讲义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7页。 参见西田典之:《日本
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页。
同前注,柯耀程书,第254页。
参见台北“地方法院”88年易宇第2657号判决暨台湾“高等法院”89年易字第154号判决。转引自柯耀程:《
刑法问题评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79页。
柯耀程:《
刑法问题评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83~84页。
同上注,第87页。
张明楷:《未遂犯论》,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7年版,第7页。
参见恩施特·贝林:《构成要件理论》,王安异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4页。
冈特·施特拉滕韦特、洛塔尔·库伦:《
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249页。
参见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123页。
同前注,大塚仁书,第213页。
同前注,施特拉滕韦特、库伦书,第283~284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页。
同上注,第262页。
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8页。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并不是特别注明构成犯罪既遂或者犯罪未遂,而是统一定性为××罪,然后在判决中认定是否有犯罪未遂情节。若有该情节,通常在
刑法分则本条规定的相应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低的法定刑裁量决定刑罚。
张明楷:《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67页。
同前注,大谷实书,第365页。
同前注,马克昌书,第653页。
同前注,张明楷书,第293页。
同前注,马克昌书,第654页。
同前注,张明楷书,第294页。
陈兴良主编:《犯罪论体系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同上注,第7页。
参见马克昌、莫洪宪主编:《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8~80页。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0页。
同前注,大塚仁书,第259~260页。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