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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刑法中共犯与正犯关系比较研究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的司法判例和制定法中,逐渐出现的是将共犯与主犯不加区分的趋势,甚至允许对参与者处以比主犯更重的刑罚,这一做法有利于根据犯罪人个人的心理因素评价其道义责任。[11]美国对共犯的立法模式有向单一制模式发展的趋势。而在日本,理论上坚持共犯与正犯的客观行为是联动的,但责任是分开的,这就为刑事立法坚持区分制模式提供了支持。


  

  五、结论


  

  美国刑法与日本刑法分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虽然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司法制度等方面有很大不同,但是美国刑法与日本刑法中的共犯理论却有较大的相似性。二者在区分共犯与正犯的前提下,对共犯的从属性要求不断减弱,更加重视参与人自身的罪责和在犯罪中的作用,刑事实证学派对这一变化起到了关键作用。当然,由于二者法律传统和社会现实的差异,美国刑法越来越重视共犯的独立特征,甚至出现了不区分共犯与主犯的情况,但是这种派生从属性依然是存在的;在日本,刑法理论基本坚持了限制从属性说、部分犯罪共同说,从属性程度要略大于美国。


【作者简介】
焦阳(1987 ),男,汉族,河南郑州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于治中:《全球化之下的中国研究》,载《读书》2007年第3期。
德雷斯勒:《美国刑法精解》,王秀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28页。
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6页。
People v. Perez, 113 P.3d 100,104(Cal.2005).
张旭:《英美刑法论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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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v. Lopez,662 F. Supp.1083(N.D. Cal.1987).
德雷斯勒:《美国刑法精解》,王秀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49页。
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8页下译者注。
Richard G.Singer 、john Q.La fond:《刑法》(注译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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