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美国向共犯独立性原则发展有特殊的社会背景。19世纪末20世纪初,刑事实证学派兴起并传播到美国,它强调刑罚的本质在于教化犯罪人,通过对犯罪人采取个别化的矫正以减少犯罪、防卫社会,美国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矫正刑运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犯罪数量的持续增加宣告矫正刑运动的失败,美国民众如梦初醒,缺乏安全感的公众要求严厉打击犯罪,犯罪圈的划定有必要适当扩大。参与犯罪人因其自身的反社会性,理应受到更严重的处罚;在此背景下,对共犯的独立打击顺应了这一要求,扩大打击面便成了必然。
另一方面,由于美国国民一贯崇尚实用、创新精神,判例法制度本身又可使其摆脱制定法僵化性的不足,因而不同法院针对新出现的各种严重共犯案件不断突破原有普通法的规则,创造新的判例。这些判例论证严密,逐渐成为新的司法规则,并被《模范刑法典》所采纳。
而在日本,旧派与新派之争促进了刑法学的发展,并且两派在某些问题上出现了融合趋势。极端从属性是彻底的客观主义者的主张,而共犯独立性说是主观主义者的主张。由于后者在20世纪初的影响不断加大,这也促使旧派改进自己的主张,明确了“责任独立”的原则。但同时,客观主义在日本仍处主流地位,坚持客观主义必然要求将共犯与正犯区分开来,因而日本的刑法理论只能在融合两派学说的基础上朝着限制从属性学说上发展,而不能倒向共犯独立性说。
(四)解决方式
美国刑法中对于共犯问题的处理,最有特色的就是不完整罪制度,其中共谋犯罪惩罚共同行为本身,教唆罪也与被教唆的反应无关,而共犯论则解决的是对目标犯罪的处理。而在日本刑法中,共犯论就要解决所有的教唆犯、帮助犯和正犯问题,指向的对象是目标犯罪,而不是教唆、帮助行为本身,因而共犯的成立一般要以正犯行为的着手为条件。这就要求学者在研究时,不能受大陆法系传统共犯模式思维的影响,将英美法系共犯的处理方式简单认为就是共犯论解决的问题。
(五)立法模式
世界范围内对共犯的立法模式有两种:单一制和区分制。在区分制立法模式中,刑法分则规定的是实行犯的成罪条件及其处罚原则,而共犯则必须在立法上单独规定其成罪条件和处罚原则。而单一制共犯制度模式的理解恰好相反,认为所有对于犯罪事实的加功,均具有同等范围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