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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巨型数据库与隐私权保护

  

  (2)自我信息控制权受公共福祉原理制约。出于正当的行政目的,并且其实现手段是合理的情况下,才可认定住基网络的运行没有侵害自我信息控制权。就住基网络的目的来看,不否认其有正当性和必要性,但住基网络制度本身带有缺陷,不具有作为实现行政手段的合理性。《行政机关保有之个人信息的保护法》规定的禁止目的外使用的种种例外,实质上是架空了《住民基本台帐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制度上无法保证禁止目的外使用原则得以贯彻。行政机关可轻易通过KEYWORD——住民票号码集结特定住民信息,加以数据匹配,在本人无法预知的时间,无法预测的范围内保有、使用这些信息。


  

  (3)所以说住基网络的运行,侵害了反对派住民的隐私权(自我信息控制权)。反对派住民要求删除本人的住民票号码,停止将本人的个人确认信息进入住基网络的请求可以得到认可。因为尊重个人的自律人格,不单对个人,对全社会都很重要。部分住民脱离住基网络的行为,会造成行政机关不能百分之百实现电子政府的目标,并由此产生社会成本。但考虑到以上数据匹配等问题明显给住民的人格自律造成的威胁,就不能认同“省去这些成本所获得的利益优先于个人隐私权(自我信息控制权)”的观点。


  

  以上的大阪高等法院判决是一系列住基网络诉讼判决中反响最大的一个。舆论对此褒贬不一。有观点批评主审法官夸大了住基网络的风险,[22]有观点赞赏主审法官的勇气,认为不能被政府所提倡的电子政府的美好规划所迷惑,应该冷静考虑其负作用。在个人与公权力的关系上强调自我信息控制权没有错;政府不应该将住基网络已经开通运营的既成事实强加给市民,住民有权利选择不加入。[23]正当众说纷纭之时,发生了二审审判长竹中省吾法官自杀之事。[24]63岁的竹中省吾法官是一位具有自由主义倾向的资深法官,马上面临退休,他的同事称无法想象他会自杀。有人猜测说他为此判决而承受了巨大的社会压力,终因受不了而自杀。


  

  五、最高法院的判决


  

  大阪高等法院做出判决后,败诉的行政机关向最高法院上诉。2008年3月6日最高法院[25]作出以下判决,撤销了二审判决。最高法院此举的目的是为了统一下级法院的认识,消除此类诉讼给住基网络的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


  

  1.国民的私生活自由,即使面对的是公权力的行使,也应受《宪法》第13条保护。任何人,其个人信息不被第三者随意披露或公开的自由可以理解为一种私生活的自由。


  

  2.列入住基网络的6项个人确认信息不具有高私密性。在住基网络运行之前,这些信息就是住民票的记载事项,由市町村进行管理使用,并在必要时依法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


  

  3.行政机关是在正当行政目的范围内,利用住基网络管理使用个人确认信息。为防止信息泄漏、目的外使用,技术上和制度上都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现在无法认定住基网络因技术上、制度上的问题而导致无法律依据的使用或脱离正当行政目的向第三者公开个人确认信息的具体风险。


  

  4.《行政机关保有之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住民基本台账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住民基本台账法》中有关个人确认信息的保护规定优先适用于《行政机关保有之个人信息保护法》。住基网络的运营不会因为《行政机关保有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而放宽对个人确认信息的目的外使用的禁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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