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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6、现行的外出务工制度落后


  

  按照有关规定:“监外罪犯(包括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在被监督考察期间,并未消除罪犯身份。在此期间,应限制其活动范围并界定其所在地域,明确宣布: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允许离开所在地域外出经商;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罪犯,如外出经商,需事先经县级公安机关允许”。从这一规定看,监外执行对象外出经商是不允许或是受限制的。但该条对外出务工是否准许未做出规定,按照此条制定的理论依据来看,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外出打工也是不允许的。事实上,一律不允许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监外罪犯外出经商或打工是与现代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条件相矛盾的,不利于监外执行对象适应社会生活,使其生活陷人困境,使其因缺乏谋生的条件和环境,而重新违法犯罪。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进一步提高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工作重要性认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实行监外执行,是刑罚轻刑化和行刑社会化的客观要求,是人类文明进步和刑罚人道化的充分体现,此项工作做好了,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有利于预防、减少重新犯罪。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把此项工作纳入各职能部门全年工作目标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形成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2、明确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公安干警对监外执行工作重视不够,主要的原因在于公安机关未将此项工作列入基层派出所的业绩考核范围。因此应当督促公安机关转变观念,将监外执行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纳入基层派出所的业绩考核范围,并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建立责任追究,使监管机关和监管干警从思想上重视起来。


  

  3、强化监外罪犯监管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执行地派出所要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掌握本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建立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档案和统计台帐,要求法律文书、帮教组织、帮教措施、责任人、保证书齐全,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管段民警要切实履行对所辖区域内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考察职责,依靠基层组织、单位保卫部门、治保会等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经常性的帮教,对不服管理帮教的,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还应尽可能地帮助监外执行罪犯排忧解难,解除家庭、社会的歧视现象,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创造一个好的改造环境,使其在服刑期间能够遵纪守法、弃恶从善,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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