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刑事和解推进速度快,赔偿的地位提升速度随之加快。从国外刑事和解模式的翻译介绍到大量有关学术论文的发表,在我国仅几年的时间。然而实践中有许多司法实务部门包括检察机关、法院积极尝试运用刑事和解解决刑事案件,似乎大有谁都不甘落后的势头,这与我们所了解的国外刑事和解的发展速度相比,似快了许多。作者在美国访学期间了解到,在美国尽管理论上对刑事和解关注较热烈,当然也有的州如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明尼苏达州(Minnesota)、加利福尼亚州(California)已经运用这种方式解决刑事案件,但这种模式的推进速度并非像笔者在国内时感受的那么快,并且有的州如Texas曾经在20世纪90年代初对青少年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后来则很少适用,并且就是在这些州也并不意味着它的每个郡或地方都实行刑事和解。美国学者也不得不承认,尽管刑事和解起源于北美,在20世纪70年代仅在加拿大和美国有这种模式,但近年刑事和解在欧洲的发展速度比北美要快。现在美国的法律学院多将和解(mediation,其中包括刑事和解的内容)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开设,目的是为今后的和解包括刑事和解的运用做准备或推动刑事和解的实践。更多的州仍没有采用刑事和解模式{2}。而我国开展的刑事和解实践,不仅速度快,并且对物质性赔偿的关注也达到了非常高的程度。
第三,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种类呈明显的扩大趋势,进一步拓展了“赔偿”的作用空间。从各地最初进人刑事和解的案件多为情节与后果较轻的交通肇事案件、故意伤害案件、各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扩展为现在的过失致人重伤、盗窃、寻衅滋事等,案件种类继续呈扩大趋势。以某基层检察院提供的数据为例。该基层检察院自2007年起积极尝试运用刑事和解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在受理的1801件(2671人)各类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结案的有609件(782人),约占33. 8% 0 2007-2009年该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办理案件情况如下:
┌──────┬───┬────────┐
│案件类别 │案件数│占所有案件的比例│
├──────┼───┼────────┤
│故意伤害 │167 │27.4% │
├──────┼───┼────────┤
│交通肇事 │265 │43.5% │
├──────┼───┼────────┤
│故意毁坏财物│3 │0.3% │
├──────┼───┼────────┤
│合同诈骗 │2 │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