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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若干问题研究

  

  第二种仲裁模式是强制仲裁,即当事人双方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首先将医疗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例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要求所有的医疗过失诉讼都必须首先经过一个由法官、律师和医生所组成的仲裁小组审查,看是否存在责任或者判断损伤是否是由医疗过失造成的。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仍可以接受仲裁小组的意见。[20]从笔者查阅的相关资料看,这种强制仲裁的裁决一般不具有终局性效力,并且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裁决对之后提起的诉讼也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涉案双方当事人如不服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第三种是强制仲裁与自愿仲裁相结合的模式。采取这一仲裁模式的州法院,依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医疗纠纷需要强制性仲裁还是可以自愿协议仲裁。以新泽西州为例,依据该州医疗过失侵权法的规定,对于争议标的在20,000美元以下的医疗事故纠纷,法院要求首先通过仲裁解决,而对于超过20,000美元诉讼标的额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则可以自愿选择以仲裁还是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是,仲裁裁决不具有约束力,在双方当事人不服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时,可将纠纷诉至法院,原先的仲裁裁决对案件的审理没有任何影响。[21]


  

  在美国,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案件通过有效的仲裁协议而提请仲裁解决。[22]


  

  (2)墨西哥


  

  墨西哥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数量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同美国一样,高昂的医疗责任保险迫使医生不得不“采取保守医疗策略”,即通过增加检查项目,扩展疾病诊断程序以降低医疗责任事故的风险,减少医疗纠纷诉讼的几率。[23]但增加医疗费用又激起了患者的不满情绪,致使医疗纠纷更容易产生,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为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案件,墨西哥政府于1996年6月,通过总统令创设了一个独立的、附属于国家卫生机构的医疗仲裁国家委员会(Comisión Nacional de Arbitraje Medico)。该委员会设立的目的是通过非诉讼途径来解决医疗责任事故纠纷案件,以缓解因医疗纠纷案件迅速增加而给社会带来的压力。委员会的成员由医疗专业人员及法学专业人士组成,所有的工作人员均由国家支付工资。[24]截至2001年3月,委员会共受理医疗纠纷14968起,其中10999(73%)件纠纷通过专业顾问组在48小时内予以解决,另3969(27%)起医疗纠纷进入了调解—仲裁程序。在这3969起案件中,2118件通过调解(2037件)和仲裁(81件)得以成功解决,1851件纠纷没有调解成功。这些没有调解成功的纠纷,有562起退出了调解程序,其余1289起纠纷当事人中的多数可能又选择了提起诉讼。除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医疗责任事故纠纷外,该委员会还会应法官的要求为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专家意见或者以证人身份出庭陈述相关医疗意见。


  

  对于提交的医疗纠纷案件,委员会只有在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或调解协议时才会受理。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委员会首先要对诉求形式上是否成立做一初步分析。如果诉求不是医疗事故,而是由于拒绝给予治疗或行政效率低下,对此委员会将作出特别建议。在进行技术与医疗分析后,包括分析被指控医生的意见后,案件将首先进入调解阶段,若调解成功,则制作调解协议并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值得注意的是,病人在整个调解程序中,可以随时退出程序。如果调解不成功,案件将进入仲裁程序,一旦作出裁决,则发生终局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在调解—仲裁程序中,调解不能替代诉讼,而只是诉讼外可供使用的另一解决争议的方式。但是一旦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则仲裁具有替代诉讼的效果,不能再提起诉讼,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此外,由于该委员会不具有司法权,其只能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相关民事赔偿问题而不涉及对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判定。委员会制作的文件可以用于日后的法院程序,其在司法界享有良好声誉,其意见和结论受到广泛尊重。目前墨西哥31个州中已有24个州建立了类似的医疗仲裁州委员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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