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医学技术的发展导致医疗过错几率增加,医患沟通不足导致医患关系恶化,国家整体经济不景气等医学和经济学方面的因素外,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费用高昂,效率低下,无疑也是导致整个医疗市场成本增加,最终产生医疗事故危机的主要原因。[13]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弥补医疗责任保险资金的缺位或不足,美国各州相继出台了多项综合改革措施以减少社会医疗成本的剧增。其中具备多种优势的仲裁纠纷解决机制为许多州立法机构提出并采用,以降低飞速增长的医疗成本。
多数的州法院对仲裁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表示支持。在Madden v.Kaiser Foundation Hospitals[14]案中,原告Madden先生,接受医院治疗前已经在医疗计划中表明,医疗过失以及一切产生于Kaiser Founda-tion医院治疗过程中的纠纷将提交仲裁解决。当医疗纠纷发生后,Madden先生将医院诉诸法院。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裁定撤销诉讼,责令原告将案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Buraczynski v.Eyring[15]案中。医生依据仲裁协议将先后发生的两起医疗事故纠纷提交仲裁。患者主张,由于仲裁协议过于宽泛而违反了公共政策,患者与医生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田纳西州最高法院认为,医疗护理行业和其他行业一样,都可以适用仲裁解决纠纷;医务人员同患者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不违背任何公共政策。
概括而言,美国各州关于医疗纠纷的仲裁模式可分为三类:自愿仲裁、强制仲裁、自愿强制混合仲裁。
第一种是自愿仲裁,即医患双方可以通过签订仲裁协议以处理日后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例如,在佛罗里达州,法律允许医疗纠纷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请评判专家组对案件进行仲裁。评判专家组由3名成员组成。行政法官作为首席仲裁员,其他两位分别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指定。这种自愿仲裁一方面允许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医疗纠纷提交仲裁以及是否拒绝对方当事人提起的仲裁申请,一方面通过风险承担方面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慎重行使该自主权。这种风险承担表现为,如果被告拒绝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且申请人在随后的诉讼中胜诉,则申请人将获得额外的经济补偿;相反,如果原告拒绝被告提起的仲裁申请,则在诉讼中损害赔偿将只局限于金钱赔偿,个案中非金钱赔偿不超过一定数额。佛罗里达州规定,如果被告选择进行仲裁,并承认其医疗过失责任,那么作为回报,仲裁裁决将对其承担的非经济损害赔偿作出限制。如果被告拒绝仲裁,一旦在诉讼中败诉,他就要为原告承担诉前费用和律师费,律师费高达损害赔偿费的25%。如果原告不接受仲裁而起诉,他胜诉后获得的赔偿费将只限于经济损害赔偿,及不超过35000元的非经济损害赔偿。如果原告接受仲裁,并在仲裁中获胜,他将获得经济损害赔偿和不超过25000元的非经济损害赔偿,以及15%的律师费。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16]与佛罗里达州相似,北达科他州也有类似规定,法院要求医疗纠纷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当诚实善意地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部分或全部医疗纠纷问题。依照该州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拒绝将案件提交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去解决而直接提起诉讼,但是,如果该方当事人败诉,则其要承担合理而实际的或法定的诉讼费用,包括胜诉方当事人的部分或全部律师费。[17]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中同样设有专门用以调整医疗纠纷仲裁的条款。依据该法第1295条规定,患者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同意通过中立的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即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18]依照佛蒙特州相关立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证据开示后至案件审理前,以书面形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只要所有当事人都同意进行仲裁。但是,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裁决对之后因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不产生任何效力。[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