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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之犯罪学探析

  

  传统文化中落后的观念是买方热衷于购买儿童的重要原因:第一,重男轻女的观念。许多家庭尤其是农村或者居住在偏远、落后地区的家庭,认为女孩将来要出嫁,即便是亲生女儿也将不是自己家的人。女孩在生产劳动方面处于劣势,男孩才能顶门立户,承担重体力劳动,家里没有男孩会被人瞧不起。这些家庭对于生育男孩有超乎寻常的渴望,而当愿望无法实现时,会不惜一切代价来获得男孩;第二,传宗接代的观念。在许多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没有子女,是最大的不孝,会对不起祖先。延续香火,是父辈生活的重要内容。有了孩子,家族的血脉才能延续;第三,养儿防老的观念。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甚健全,老百姓尤其是生活较为贫困的家庭,对于未来、对于老年充满担忧,普遍认为子女是老年生活的保障,到自己无力从事生产劳动时,子女是唯一的靠山;第四,多孩好养的观念。有的家庭并非没有亲生骨肉,但认为抱个孩子来,两个孩子好养活。以前收买儿童多发生在贫困地区,而现在广东等一些发达地区买孩子的案件也很多。当地的习俗认为,谁家男孩越多,在当地的名望和地位也会越高;第五,淡薄的法制观念。由于法制宣传不够,许多收买者不知道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是犯罪,认为自己花了钱,买个孩子养算不得什么大错,从而心安理得。这种法盲意识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恶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但是应当明确,买方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所承担的责任,只能是被动的、次要的。从长远的观点看,预防犯罪的重点仍应放在消除犯罪原因即打击拐卖犯罪分子上。但是,犯罪学理论告诉我们,从对犯罪进行预防的角度来说,有时减少和消除犯罪条件能很快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因为减少和消除犯罪条件要比减少和消除犯罪原因更主动、更方便、也更容易一些。这一经验在同拐卖犯罪作斗争中同样有效。保护儿童、反对拐卖要变成社会共识,让广大民众来认同。买卖儿童不仅仅是拐卖者的责任,收买者也要主动拒绝,因为收买者的需求是直接决定拐卖者的拐卖规模,并刺激拐卖者肆无忌惮犯罪的重要条件。如果收买者不敢买、不愿买,那么就断开了拐卖与收买之间的“链”,拐卖犯罪就失去了继续实施的动力。


  

  3.犯罪诱因:看管不力是导致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被害原因


  

  犯罪诱因是指与做出实施犯罪行为决定有关的外部影响和直接因素。这些因素可能是挑拨、劝说、唆使、刺激等行为,也可能是其他的各种事件,甚至包括实施犯罪的方便和可能。从犯罪诱因的性质上看,它是具有某些特殊性的实施犯罪的条件,所以有时也叫犯罪助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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