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经济法而言,经济法学界基本达成了共识,正如漆多俊教授所言,经济法的原则可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10]通过上文分析,区域经济发展追求的价值当然地包括了社会整体效益及公平公正,这就产生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导价值取向的问题,是社会整体效益优先,还是公平优先的问题。
公平与效率是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两个重要目标。区际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发展差异才能体现区域经济增长效率,但是经济发展差异过大,又不利于实现社会经济公平,因而只有经济发展差异限定于一定的范围内,才有可能同时实现经济增长效率和社会经济公平双重目标。要把经济不公平或贫富差距维持在刺激而不是损害经济效率的最低限度,以实现最高程度的相对的经济公平。实践证明,这个“差异的适度范围”其上限应以不影响区域经济增长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为界限,其下限应以该区域的人们可能承受并不至于发生民族的或社会的问题为界限。[11]如果超过上限,虽然区域经济高速度增长,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但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的区际差异过大使人们难以接受,那么,经济增长的高效率可能被社会经济的不公平所引起的政治社会震荡抵消。另一方面,如果低于下限,区际间发展差异过小,政治社会问题虽然不会发生,但区际间则会产生平均主义,丧失掉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以致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适应区域经济成长阶段确定“差异的适度范围”,对于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显得十分必要。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区域经济发展能够依靠的最为重要的手段是国家调控,而国家为了摆脱经济的困境,往往过于注重效率的提高,从而造成地区的实际不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或者增长目标应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取得,而公平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国家的调控,这就能明确两者的责任。国家也能因此从更多的方面调整区域之间的差距。但是我们应当明白,经济增长、技术进步、收入分配以及社会现代化等固然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但它们最终只属于工具性范畴,人的发展和人类福利才是目的。发展必须以人为中心,发展的最高价值标准就是公平与公正。发展要求消除限制以人为中心发展和实现公正与公平目标的所有障碍。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担负着分配权利和义务、创造社会各方面利益合作的渠道、平衡缓和各方冲突和矛盾的作用,应把那些行之有效的、具有正义目标的处理方法上升为系统的规范体系,使社会生活处于有条不紊的秩序状态,防止社会发生大量的冲突和矛盾,使已发生的问题和冲突能迅速找到较为妥善的解决方法,从而减少社会资源损耗,促进社会发展,因此,正义、秩序、效率都是法律追求的必不可少的价值目标。我国古代法家学派和西方分析法学派认为,制定实施法律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社会达到有序状态,秩序自然是法律的最终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安全是衡量正义与否的基本标准;市场经济领域中不同的经济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其全部经济活动旨在追求利益实现的最大化,容易导致不正当竞争、垄断等非效率现象的发生,必须用带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来引导、约束不同经济主体追求效率的行为。正义和效率是法律价值目标的本质内涵,是法律规范的灵魂,它们以法律规范为媒介作用于社会生活,形成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