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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考量:区域经济发展的法治起点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追求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在各国区域经济发展过程当中,虽然国情不同,但所遇到的问题却存在着共性。发展中国家遇到的最大问题,莫过于地方保护主义,如地方政府为保证当地企业能够获利以保证其财政收入,限制外来商品进入当地市场。地方政府往往打着“地区经济调控”的幌子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封锁、行政性贸易壁垒等。这严重影响了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而且纵容了一些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可以说,地方保护主义是行为主体追求个体利益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典型,剥夺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规则上限制了市场经济主体的“机会公平”,最终破坏了“实质公平”的和谐发展局面。而区域经济发展的任务之一即是打破地区封锁,建立健全统一的产品、生产要素流通市场,保护市场竞争机制。区域经济发展所追求的公平价值理念,应当是一种具有整体意义的实质公平价值理念。


  

  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是公平(或公正)。公平,有静态、外部的层面,也有动态、实质的层面。所谓静态、外部的公平,即着眼于形式上的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而不问行为的结果;而动态、实质的公平,则是超然于权利行使之上,直接关注利益实现的公平,即结果公平,其属于有利于效率最大化的公平。[9]


  

  区域经济发展应当更注重最终实际利益的归属,注重动态、实质的公平,注重整体的公平,并对此进行法律提升和制度保障。在区域经济总体发展的时候,不能忽视那些和整个区域发展存在差距的现象。应当利用法律的杠杆对社会的财富进行再分配,对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一定的补偿和救济。从理论角度讲,法律在追求和实现实质公平的过程中,其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法律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赋予执法者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执法者解决问题时针对个别情况、个别主体作特殊调整,体现了实质公平要求及其调整所具有的能动作用、灵活性和适应能力。从实践角度讲,法律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福祉。一方面,从市场规制角度出发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通过金融、税收、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促进社会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正。


  

  这种具有整体意义的实质公平观念,正是为了实现区域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才提出的,只有共享的存在,区域经济发展才是健康的发展而不是畸形的发展。


  

  四、效率与公平:价值之争的法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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