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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考量:区域经济发展的法治起点

法理考量:区域经济发展的法治起点


何跃军


【摘要】区域经济发展是当下中国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法学上对之关注较少。从法理学角度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理论指引,以法理考量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法治起点,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应当重视的基础性问题,有助于引导区域经济发展法律规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法治化,使区域经济发展成果得以共享。
【关键词】社会整体效益原则;公平;效率;可持续发展
【全文】
  

  区域经济是经济地理学和区域经济学的共同研究领域,是特定地区国民经济整体的总称。从1949年至2000年,根据学者考察,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经历了三次重大转向:第一次是1949年至1978年从不平衡发展战略转向平衡发展战略,推进区域平衡发展战略;第二次是1979年至1990年从改革开放的实际出发由平衡发展转向非均衡发展,经济重心向东部沿海地区倾斜;第三次是1991年至2000年从非均衡发展转向协调发展,以“全方位开放”和西部大开发为特征。[1]之后,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将统筹区域发展明确为“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基础和潜力,按照发挥比较优势、加强薄弱环节、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逐步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东中西良性互动,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趋向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国土开发格局;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完善区域政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形成若干带动力强、联系紧密的经济圈和经济带。区域经济发展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与此相应,在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资源浪费、重复建设、环境保护以及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相伴而生,日益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与改革开放成果的共享。区域经济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当前区域发展存在诸多问题,最突出的是区域经济发展有政策,而无立法保障。从法治角度探讨如何保障区域经济发展已经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课题和新使命。笔者主要从法理学角度来阐述区域经济发展应当关注的基本法理问题,以法理考量作为区域经济发展法治化的逻辑起点,以期避免出现经济发展中效率和公平正义的冲突,以促成整个区域的公民都能享受到区域经济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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